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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云——南宁信息网报(记者邓玲通讯员杨樫)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通知》自去年3月1日起,出台一系列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通知》指出,公益性岗位是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首要岗位,是为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求而设立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财政资金在内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以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的物流服务性岗位、政府开发非营利社会管理类的《通知》,结合各地就业困难者的优势和用人单位的诉求,提出了家庭服务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养老服务机构等就业困难者就业能力较强的经营性单位

《通知》指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女性40岁以上、男性50岁以上的人员、城市居民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因失地海洋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力 搬到城镇容易转移贫困劳动力可以参照就业困难者安置公益性岗位。 各地要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以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但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 对于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老年人就业困难者、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者,可以再次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公益性岗位期满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其他人员,可以延长补贴政策的享受期一年。 其中,非营利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补贴标准不超过大体现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0%,不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岗位人员工资标准,经营性单位岗位补贴标准为600元/人/月。 社会保险津贴包括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津贴、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但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

《通知》对公益性岗位的后续支持、岗位管理也提出了具体的管理措施。


(作者:邓玲杨樫)

标题:“广西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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