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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了征地补偿标准!

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比较三年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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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来看看具体情况!

近日,自治区政府发布《关于实施征地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广西征地补偿全面实施征地片综合地价制度,自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停止执行。

实施征地片综合地价,是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本轮更新调整后,全区征地补偿标准平均水平44269元/亩,比原补偿标准( 42916元/亩)上涨1353元/亩,平均涨幅3.15%,遵循新旧成果平稳过渡、略有提高的大致情况。

自治区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在年3月底前完成价格市(含所铁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公布工作人员,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公布的复印件应当包括各区的分片范围和补偿价格、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等。 各地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等相关要求,多次足额、公开透明、依法缴纳征地补偿费用,不得变更、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通知》,要决定适用范围: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征收的,给予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1.1倍以上的补偿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不低于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征收农用区域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

增加乡(町)、村,参照毗邻乡(町)、村中高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依法回收国有农用地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通知》强调,必须抓紧做好一套实施工作。 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件作物和青苗等补偿费。 各市、县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应当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收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承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并且,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年6月底前,根据当地现实情况及时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并结合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 各市、县结合实际,可以进一步扩大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除不重复一次货币安置外,还可以采取农业安置、居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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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年1月1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按照其征地补偿和征地程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 今后广西将根据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情况,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地区电影综合地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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