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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刚刚发布了最新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导组关于进一步疫情的发生

预防管理期间遇到困难的大众驾驶保障事业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区直、中直各单位:

贯彻《中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电〔〕9号)精神,进一步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我区部分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特殊困难人员的基本照顾服务诉求

一、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的兜底保障,夯实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基础。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应当立即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外出务工、返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除工作价格。 要点对重度残疾人、重症患者、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兜底保障工作人员,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症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以适当提高低保金水平。 各级要统一采用中央和自治区贫困群众救助资金和市县财政配置资金,及时全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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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临时救助保障,提高新冠所致肺炎患者及受影响家庭的合作能力。 各级发挥积极的发现机制作用,对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一时难以覆盖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一定会帮助,困难一定会帮助、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早期救助,十分困难 疫情防控期间,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批权限可从2000元提高到4000元。 对确诊病例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建设卡贫困人群,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可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发放救急型临时救助金。 对家庭被隔离接纳、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由当地街道(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 对患有新冠肺炎严重生活困难或死亡的家庭,可以采取“一案一议”的方法加大救助力度,提高临时救助金额。 疫情期间,灵活采用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方法,可以帮助困难群众进行疫情防控,保障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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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卡对贫困对象的救助支持。 各县(市、区)加强跟踪监测,准确掌握未脱贫人口、建设卡边缘人口及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弱、脱贫风险高的脱贫人口基本生活变化情况,符合条件者及时低保 对受疫情影响贫困的其他人,以及重返贫困的建设卡贫困人口,要及时落实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使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及时启动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的实施和物价上涨相关的联动机制。 各级密切关注物价波动情况,物价涨幅达到自治区规定条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及物价上涨联动机制,按时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满足条件的

(五)继续提高城乡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和平均补助水平。 年全区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由人均每年4480元提高到5000元以上,全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国家、自治区脱贫标准,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由人均每月666元提高到720元以上。 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从人均每月210元提高到230元以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从人均每月370元提高到390元以上,包括建设卡贫困对象在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入得到提高。

二、保障暂时陷入困境的外来者的基本生活

)帮助临时逗留者。 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对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暂时滞留,在住宿、饮食等方面遇到临时困难的人员,各级必须实行土地管理,基本上,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其基本生活需要,临时

)抓紧做好其他外来人员救助工作。 受疫情影响,找不到工作、得不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各级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符合生活困难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

(八)发现并求助于工作。 各级公安、城管、疾病控制和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在巡逻、排查时,发现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门诊人员,应当及时受到集中隔离医学的注意,并向其他门诊人员求助救助管理机构。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做好协助和救助工作。 救助管理机构接收能力饱和,不能满足受援者临时住宿的诉求时,应当开辟临时避难场所,增强接收能力,切实救助。 救助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防控措施和内部管理,防止聚集性感染。

三、畅通困难群众救助申请渠道,简化审批流程

( )全面推进“网络+社会救助”,加快处理速度。 疫情防控期间,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临时救助可以通过自治区民政厅微信服务号进行网上自助办理。 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简化社会救助考核流程,新增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临时救助的,采用电话、微信等非接融、远程灵活的方法开展审计工作,执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疫情解除后划线 各级要充分利用“最低生活保障逐步倒退期”政策,根据疫情决定暂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工作,增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抗风险经济能力。

四、保障特殊困难者基本护理服务的诉求

(10 )由隔离的治疗者妥善照顾负责监护和照顾的对象。 各级对隔离治疗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发热患者、承担密切接触者任务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应主动了解上述人员负责监护或照顾的对象的情况,对其监护或照顾的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重症患者,

(11 )主动探视,及时帮助居家隔离的特殊困难者。 各级对居家隔离的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症残废等特殊困难人员,应当经常联系,加强访问,及时提供帮助。 受疫情影响,居家隔离的特困人员、孤儿、乡镇(街道)要组织包村(社区)干部每周访问一次,村委会、照顾人员每天访问一次,及时了解特困人员、孤儿的生活状况和健康状况,帮助购买储备所需的生活物资等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村(居)委要督促照顾者认真履行照顾服务责任。 对家属未参加疫情防控或隔离治疗照顾的老年人,请配合临时照顾者的落实,及时做好生活照顾、康复护理等工作,密切注意其身体状况、心理变化和精神状态。 对受疫情影响居家隔离的留守(空巢)、独居老年人、失能老年人、留守儿童以及重症残废人,在督促家属履行赡养(赡养、赡养)责任的基础上,引诱村(居)委、房地产公司、社会组织、志愿者等进行比较。 赡养(赡养、赡养)者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介入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要指导相关养老机构加强新闻信息的表达,及时了解老年人的心理状态和身体状况,必要时给予心理疏导和回访服务。 对出现疑似症状的上述老年人,应当在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及时就医。 一旦确诊,应配合相关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理,防止疫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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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属地责任。 各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导组指挥部关于印发民政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冠防治指〔〕66号)和本通知要求,坚决 将疫情期间困难群众防控工作纳入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总体布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抓好“五级承包”责任,同时推进与配合,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冲击社会道德基础。

(十三)加强资金保障。 各市、县(市、区)财政要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自治区继续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开展各地社会救助工作,对困难程度较深、疫情防控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倾斜要点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纪律严明,在执行疫情防控过程中遇到困难群众兜底不实、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提请注意。 对虚假作风漂浮、员工抓而不细、抓而不实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认真负责解释。 发生不负责、不作为、失职渎职冲突社会道德底线的,依法严格解决。 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及时调查和曝光水涨船高、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等问题。 要求党员干部、一线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将非主观故意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救助支援范围的,不得追究相关责任。

(十五)加强社会参与。 [/s2/]要加强舆论诱惑,及时推进党和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惠民政策和有力措施,进一步增强信心,温暖人心,聚集民心。 要动员相关社会组织、心理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通过热线电话、微信等方法,为隔离治疗者及其家属、病亡家属提供心理援助、情感疏导等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流行

业务指导组(代章)

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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