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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经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指出,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实务会议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向省级人民政府
《决定》确定,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的城市和村、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决定》提出,试点建设永久基本农田和国务院将土地征收批准的若干事项提请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征收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首批试点省份是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为1年。 国务院建立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估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水平的综合判断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
《决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严格审查特别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进一步授权或者委托收到的用地审批权。 自然资源部对用地审批工作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提请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标题:“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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