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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云-南宁晚报(记者郑芳通讯员吴少维林雅婧)韩国女性向横县某家庭馆购买床垫,但商家混淆企业品牌误认为“×星家庭”床垫和“×星家纺”是同一集团的企业品牌,事后韩国女性认为企业行为构成欺诈,代收货款。 最近,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商家退还韩国女性价款3920元,赔偿3倍价款11760元。

去年9月,韩国女性在横县的某住宅馆买了床垫。 销售员推荐床垫名称为“×星家庭海藻3d床垫”,“×星家庭”和“×星家纺”是同一个集团的企业品牌,出于对“×星家纺”企业品牌的信任,韩国女性购买了这个床垫。 随后,韩国女性在网上搜索发现两个企业品牌没有关联,向横州工商质量监督所投诉,双方经调解无果后向横县人民法院投诉。

在审判中,被告某家庭馆经营者段承认销售“×星家庭”企业品牌的商品,并承认原告“×星家庭”和“×星家纺”为同一集团的企业品牌。 段某同意解除合同返还韩国女性货款3920元,但不同意赔偿韩国女性损失3倍。

审理结果表明“×星家”是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标。 “×星家纺”是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株式会社持有的商标。 “×星家庭”和“×星家纺”不是同一集团的企业品牌,两者之间没有企业品牌的关联。

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告知“×星家庭”和“×星家纺”为同一集团的企业品牌,误导原告购买,实际上两企业品牌之间没有关系。 据此,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顾客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顾客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为顾客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所在房屋馆除原告价款3920元外,还必须赔偿原告商品交易价3920元的3倍11760元的损失。

(文中使用的姓都是假名)

【在事件中所说】[/s2/]

经营者应当向顾客提供商品相关新闻,确保真实、全面,不得故意告知虚假事实、隐瞒事实,也不得要求顾客对所有商品具有敏锐的辨识力。 经营者过分追求商业优势,使用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情况等不正当手段,包括商品的企业品牌和性能,对所购商品的质量造成虚假信任,在错误诱惑下选择与购买方案相关的产品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作者:郑芳吴少维林雅婧)

标题:“商家故意混淆“×星家居” “×星家纺” 客户起诉获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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