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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自治区教育厅发布了重要通知,事情涉及到大家一直关心的疫情期间广西各类学校收钱的标准!
▲自治区教育厅官网截图
其中确实——
不得跨年级和学期预付学费
未开课或未开课的,不得提前收取学费
各中小学、大中专院校按年级或学期收取
住宿费不得跨学年和学期预付
不住宿就不能收住宿费
具体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疫情对策期间
学校收款管理工作的通知[/s2/]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快速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
根据教育部管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警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收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严格执行关于征收学费(保育费)的规定。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得跨年级或学期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未入学或未开课时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 幼儿园根据实际在园时间按月领取。 入园不足一个月的情况下,15天以内(包括15天)每半个月领取一次保育费,15天以上则每月领取一次保育费。 各中小学、大中专院校要按年级或学期收入(实行学分制的大中专院校按学分收入),通过在线教育、疫情结束后补课等多种玩法顺利完成学期或年度教育计划。
二、住宿费不得跨年级和学期提前收取。 不住宿的话不可以收住宿费。 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实际收取住宿费。 住宿费按每学年10个月、每学期5个月计算。 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15天以内(含15天)按半个月计算,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算。
三、各地各校认真落实《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30号)要求,全面落实各学生资助政策,提高受患病和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四、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得以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款项目,扩大收款范围,提高收款标准,违规乱收款。
五是各地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做好收钱政策的推广说明,加强积极诱惑,设立专业咨询电话,指定专家负责收钱咨询服务,及时应对社会关注
六、各级教育、快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认真查处疫情防控期间学校违反规定的乱收行为。 在调查的基础上,除了解决相关责任人外,还必须追究相关学校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5月11日
标题:“疫情期间,学费和住宿费怎么收?广西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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