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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采取暂行办法加强政策基金管理
天使投资基金不得从事房地产等业务
南宁云-南宁晚报(记者廖欣)记者昨天从南宁市金融办公室获悉,《南宁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8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暂行办法》通过基金的运作方式、管理模式、管理银行的条件和职责、风险控制、退出和收益分配等副本加强南宁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规范其投资运营,支持南宁市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时间科技型等创新创业公司的快速发展。
天使基金的设立参照南宁市上海、合肥、杭州、重庆等地的办法,由政府科技、金融管理部门主导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高科技公司孵化的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是南宁市初创期,成长时间的人才创新创业公司的快速发展,用金融手段帮助科技成果破壳转化,人才
《暂行办法》确定,南宁市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是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天使基金总规模2亿元,第一期规模5000万元。 一期资金由南宁市创业投资招商基金5亿元额度统一配置,后续资金由支持创新创业公司快速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天使投资基金运行收益等配置。
根据《暂行办法》,天使基金投资创新创业公司应具备两个条件: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均在南宁市。 具有创新能力和高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是电子新闻、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三大主要产业和战术性新兴产业、传世特色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指导、有迅速发展前景的其他领域。 公司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中小企业。
在基金风险控制方面,《暂行办法》确定,天使基金必须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闲置资金必须保管在托管银行的安全值中进行运营。
天使基金应当注意不得投资上市企业的股票、期货、信托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债务、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和其他金融衍生品。 除不得从事抵押、担保、委托贷款、不动产等业务的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借贷的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发行信托或者集体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和自治区限制领域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作者:廖欣)
标题:“南宁市出台暂行办法 天使投资基金不得从事房地产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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