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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中遇到“一房二卖”该怎么办? 南宁市的叶先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近日,南宁市江南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房子是“一房二卖”
妇女向法院上诉要求退款、赔偿
年5月,叶向张购买商品房,成交价119万元。 合同签订后,叶先生支付了51万元购房款,剩余尾款双方约定68万元在卖方注销抵押完成后90天内付清。 在随后的交易中,叶先生发现张先生先把那房子卖给了另一买主罗先生。
之后,叶向法院起诉,以张的“一房二卖”为理由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支付了购房款的两倍赔偿。
由法院审理
判决被告的退款已支付购买价款、利息
但是,驳回已支付购买价款两倍的赔偿要求
法院审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向出卖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 ”。 的规定,如果出卖人能够证明实际存在“一房二卖”,买受人确实可以得到支付了购买价款两倍赔偿的支持。
但是,结合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统称出卖人)尚未建成或竣工的房屋出售给社会,将房屋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该司法解释的第一条规定,该解释中规定的“出卖人”确定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包括自然人的房地产交易行为。 因此,该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一房二卖”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不适用。
因此,叶先生和张先生之间确实有“一房二卖”的问题,但必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解决。
最终,法院驳回了叶先生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要求赔偿已支付购房款两倍的诉讼请求。
法官注意
二手房交易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一房多卖”情况的赔偿责任不同,其区别在于两者的民事诉讼主体不同:如果发生“一房二卖”情况,除了开发商与自然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外,买方已经支付了购房款和利息外,还支付了购房款的 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买方只能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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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买卖活跃的市场环境下,法官警告,在购房时,应采取多种措施,避免发生“一房二卖”的情况。
1
尽快完成房子的交易。 需要及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实际合法占有房屋。
2
加重“一房二卖”的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尽可能确定“一房二卖”等禁止规定,加重此类行为的违约责任。
3
及时进行签名登记。 在房屋管理部门及时备案买卖合同,并在网上公示。
标题:“南宁女子119万买房,付了一半钱后发现“一房二卖”!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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