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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31日电(赵超)从工信部官网获悉,工信部今天正在就《通信短消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公开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客户同意或者要求,或者认为客户表示拒绝的,不得发送商业短信息或者拨打商业电话。 如果客户未确定同意,则视为拒绝。 客户同意后,确定表示拒绝接受的,应当停止。
短消息服务提供商发送端口类的商业性消息时,必须确认相关人员同意或要求接收,并保存客户的同意证书至少5个月。
短消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随意变更电信网代码号码的用途,不得将用于业务管理和发送服务类短消息的端口用于商业短消息的发送,不得无正当理由限制客户接收业务管理或服务类短消息
电信运营商应当建立预警监测、大数据研判等机制,通过合同约定和技术手段等措施,防止未经客户同意或不要求发送的商业性短消息或商业性电话。
电信运营商、移动通信转售运营商发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发送短消息或者拨打电话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行为,必要时限制提供新的通信资源或者暂停相关服务 相关记录应予保留,并提供投诉渠道。 暂停相关服务前必须通知相关公司。
工业和新闻部引导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拒绝来电”平台,引导相关组织或个人尊重顾客意愿规范拨打商业性电话。 基层电信运营商应当依托“拒绝来电”平台提供“拒绝来电”服务,以方便、比较有效的方式登记客户关于商业性电话的接收意愿,并按照客户意愿和双方协议的约定提供防范入侵服务。
移动通信转售经营者提供“拒绝来电”服务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基础电信运营商需要向移动通信转售运营商提供“拒绝来电”服务所需的协助。
标题:“工信部: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 不得拨打商业性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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