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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31日电(孙竞)日前,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命名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高校设置工作的实际,教育部研究并正式印制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布后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包括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的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命名多次是名副其实、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做大做强不求全。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学校水平、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育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明确名称,实行一校一名制。

《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名称采用地域字段、学科或者领域字段、英语译名等提出确定规范。 有不能冠以代表中国和世界的惯用字体和地域变体字体的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区名称举办的学校可以采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实需要采用省域命名,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关闭,但必须在名称中确定学校所在地 未经许可,不得采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所有的商标、字体大小、名称等,不得采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农林师范学校在合并调整时基本上继续保存农林师范名称。 多个学科和领域类别不并存的现象,在采用2个以下的相同学科和领域的领域的情况下,要在省域范围内具有区分度。 英文名称与中文名称一致,学校中文名称含有特殊含义,可以采用音译。

《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的名称基本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 未经许可,不得采用其他高等学校录取的名称。 独立学院搬迁的独立学校,名称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和简称。 高等学校必须稳定名称,差不多等级的更名间隔至少为10年。

标题:“教育部规范高校命名: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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