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593字,读完约1分钟

北京8月31日电(记者王珂、郑海鸥)文化与旅游部近日印发《网上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应对近年来社会反映的热点、市场监管难点、领域快速发展的痛点,是网上旅游行业立法的空白

近年来,我国网上旅游市场快速增长,网上旅游公司和平台数量增加,便利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旅游,促进了旅游资费,领域迅速发展。 此外,网上旅游经营者网上销售不合格的旅游产品,将负面影响领域健康秩序的快速发展,加强法治建设,加强领域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已成为社会共识。 此外,随着旅游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规定》上位法的基础初步完善,立法时机基本成熟。

《规定》确定了适用范围和相关主体。 在线旅游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或通过其他互联网服务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

《规定》巩固了平台公司的责任,按照“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供应商”的基本思路,为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维护人身财产安全、新闻文案安全、网络安全等底线, 要求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规定》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将不合理的低价旅游、评估权保障、旅游者新闻录用等热点纳入监管,并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体现了领域监管的刚性,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 《规定》统一掌握疫情防控和恢复生产,增加了配套恢复生产、促进领域健康快速发展的条文。

人民日报(年09月01日版12版)

标题:“在线旅游快速发展有了法规依据将不合理低价游、评价权保障等纳入监管”

地址:http://www.nh-inco.com/nnzx/71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