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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近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公开意见。

记者观察到《学前教育法》拟确定幼儿园不得直接或间接作为公司资产上市。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票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这对目前上市的红黄蓝等学前教育机构将是重大调整。

另外,《学前教育法》将确定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初期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实行三年前的教育制度。

面对学前教育的迅速发展,《学前教育法》规定,快速发展学前教育必须重复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的参与。

对于儿童入学,《学前教育法》规定学前儿童进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体检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

对于幼儿园的建设,《学前教育法》拟确定新的居住社区(居住区)、旧的城市及棚户区改造、扶贫易搬迁等,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建设幼儿园。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和一期建设居民住宅区的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采用,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将产权移交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公办幼儿园举办。

幼儿园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园的诉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扩建和公共设施改建等方法统一处理。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举办幼儿园,方便本单位职工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为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标题:“幼儿园不得直接或间接作为公司资产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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