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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调整完整土地出让收入吸纳范围,优先支持农村振兴的意见》,通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完整土地出让收入吸纳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全文如下。
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土地增值效益对农业、首要城市来说,有力地推动了工业化、城市化的高速发展,但直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很低,对农业农村快速发展的支撑作用不够。 深入贯彻总书记对“三农”使用土地增值收益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决策部署,扩大农村振兴战术资金来源,目前调整完整的土地出让收入吸纳范围,优先支持农村振兴,提出以下意见。
1、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术部署,加强党对农村事业的全面领导,处理“三农”问题成为全党 农业农村优先快速发展反复按照“以农为主以农”的要求,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城乡分配格局,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到农业农村比例,集中支持农村振兴的重要任务,补充“三农”快速发展短板,实现农村
(二)事业大体上是
――多次优先保障,追求实效。 在库存调整编制文案的同时,要采取递增分配的方法,加强土地出让收入支持农村振兴的力度,为实施农村振兴战术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多次积极稳妥、逐步实施。 统一考虑各地财政实力、土地出让收入规模、农业农村快速发展和诉求等情况,确定全国总体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划分年度目标和实施步骤,合理把握改革节奏。
——多次统一招聘、规范管理。 统筹整合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结合农村振兴战术计划的实施,弥补短板、强弱项,健全管理制度,重新核算预算,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支出碎片化,提高资金录用的整体效益。
)总体目标。 从“十四五”第一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年度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稳步提高。 “十四五”期末,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计算,土地出让利润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点动作
)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明确计入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组织实施:一是当年土地出让利润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比例逐渐达到50%以上,如果计入数不足土地出让收入的8%; 二是当年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比例达到10%以上。 严禁以已经确定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债务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所辖市、县设定差别会计标准,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体上必须达到土地出让利润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在50%以上的目标要求。 北京、上海等土地出让收入高、农业农村投入诉求小的少数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明确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具体比例。 中央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具体评估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搞好与相关政策的联系。 从土地出让收益计算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等,市、县政府缴纳的新建建设用地土地有偿录用费中,实际用于农业农村的部分,将土地出让收入计入农业农村支出。 省级政府将按照现行政策继续统一土地出让收入,以支持“十三五”扶贫转移融资资金的偿还。 允许将持有的土地出让收入继续计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偿还持有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核定为土地出让价格性支出。 各地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把握土地征收、储存、供应的节奏,整体稳定土地出让收入和收益,统筹解决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的关系。
)建立以市县留用为主,中央和省级适当统一的筹资机制。 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县政府拟采用,要点是向县级倾斜,给予县级政府合理的资金自主权。 省级政府从土地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中统一一定比例的资金,在本辖区各地区间进行调整,可以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和财力薄弱的县(市、区、旗)的农村振兴。 省级调整办法和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明确。 中央财政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统一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建设用地土地有偿采购费的30%,向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倾斜。
)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统筹采用。 允许各地根据振兴农村的实际需要,细目计入、分散采用的管理办法,将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整合采用,要点是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提高现代种业、农村供水保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利用于农业农村资金与常规公共预算支农投入的统一联系,继续加大各级财政通过现有渠道对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不使常规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产生挤出效应,切实增加对农业农村的投入。
(5)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核算。 按照改革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核算办法,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管。 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严禁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国库。 严格核定土地转让价格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价格纳入定价计算范围,虚增土地转让价格,减少土地转让收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定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短板,促进农村全面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快速发展,调整完整土地出让收入吸纳范围,优先支持农村振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各项措施落实 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年底前制定具体措施,报中央农业办公室,由中央农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二)加强审查监督。 调整完整土地出让收入的采用范围,将提高农业农村比例的情况纳入农村振兴战术绩效评估的实施,作为中央一号文件贯彻情况审计的重要副本。 加强对土地转让相关政策的落实和土地转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及时开展土地转让收入专项审计。 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转让收支新闻平台,实现收支实时监测。 严厉查处、制止、打压、挪用国库土地、虚增土地出让价格、聘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在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农村振兴战术进展情况时,必须调整完整的土地出让收入吸纳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优先支持农村振兴,并做专题报告。
《人民日报》(年09月24日02版)
标题:“中办国办印发意见 调整完整土地出让收入采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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