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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正式印发《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南宁市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家庭、个人进行奖励,每年评选一次。 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对比有效期2年,建立南宁市生活垃圾源减量和分类的奖励和引诱机制,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奖励对象单位、家庭、个体

《办法》确定了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形式、奖励程序和奖励监督等细节。 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选择、创新奖励的基本原则。 评选过程中各级奖励实施主体应当进行公开评选,严格审核,形成奖励名单,并在公共区域公示栏、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官网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并且在评定推选过程中,根据择优优大致情况,优先推荐严格把关,利用创新做法、技术、管理手段等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机构和个体。

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对象是生活垃圾分类事业中模范领导能力强、成绩优异、做出一定贡献的单位、家庭、个体。

其中,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公司、居民住宅区、农业贸易(批)市场、超市和社会组织等。 家庭包括本市常住人口、有固定住房的城乡家庭。 个人包括各部门负责垃圾分类工作的首要领导、分管领导、经营者、垃圾分类志愿者、环卫工人、执法人员、监管人员等垃圾分类工作人员。

以奖励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分为市级、县(区)级、街道镇级,各级奖励实施主体每年对奖励对象进行奖励。 其中,市级奖励形式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法。 在物质奖励方面,被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的,下一年度的生活垃圾解决费被认定为按照收款标准的50%回收的“生活垃圾分类文明家庭”的,免除下一年度的生活垃圾解决费。 在精神奖励方面,被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的,可以优先申报“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绿色学校”等进行评价。 被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文明家庭”的人,可以优先申报南宁市的“文明家庭”“最美家庭”进行评价。 被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事业突出的个体”的,可以推荐推荐候选人作为相关评价的优先顺序,并将相关情况推送到南宁市信用新闻共享平台。

“南宁市将对生活垃圾分类从业成效显着的单位、家庭、个体进行奖励”

县(区)级奖励形式为,县(区)各类型奖励对象数约在本辖区各类型总数的10%以下,奖励形式可以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奖励标准由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和垃圾分类明确奖励经费

城镇奖励形式可以采用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由各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组织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本级垃圾分类奖励。

获奖的家庭垃圾分类精度需要在80%以上

在奖励条件方面,《办法》确定,被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者突出的个体”的个体,生活垃圾分类推广、教育、培训、管理、执法等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在一年以上,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者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 积极宣传和开展志愿者活动,积极实践生活垃圾分类,引导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大大提高所在单位或所服务的管理对象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参与率、准确率。 监督人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监督工作,年监督时间在200小时以上(以街道办事处审查为准)。 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开展现场监督,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积极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活动,年志愿者活动时间200小时以上(以志愿者管理体系记录为准)。

被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文明家庭”的家庭,家庭成员要熟悉和掌握垃圾分类方法,积极开展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和分类,具备分类精度达到80%以上。 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村(居)民委、住宅区组织的生活垃圾源减量和分类推广、培训、宣传及垃圾分类投入现场监督等活动,每年累计6次以上。 家庭成员长期节约能源,实践低碳生活习惯,善于利用废弃物,减少垃圾产生,在住宅区和周边人群中发挥了模范领导作用。

被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的单位,在开展生活垃圾源减量和分类推广、培训、宣传工作中成绩突出,必须具备职工和居民知晓率、参与率、准确率、回收利用率大幅提高、减量效果显著等条件。

《办法》还规定,奖励对象申报材料不真实、造假的,由奖励发放部门收回相应奖励,向社会公开,且两年内不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奖励评选,并纳入南宁市信用记录。 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处罚并纳入各级政府或者部门失信惩戒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两年内不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奖励评选。 (记者阮晓莹)


(作者:阮晓莹)

标题:“南宁市将对生活垃圾分类从业成效显着的单位、家庭、个体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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