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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商那里买的医疗美容药是走私的
付了定金之后,家里柜台的店就跑了
保健药品与普及的效果完全不一致
旅行中发生了安全事故
客户遇到这些情况怎么办?
在今年的“315”之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选择了很多我院审理的客户维权的典型例子
向社会传达
用法官在案件中说的方法
提请经营者和客户注意的相关风险
请看这些例子和法官的提示
你的生活中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吗?
典型例1
关键字:网络销售[/s2/]
微商走私医疗美容药物
除刑事责任外,还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事件经过:
年3月至年1月,何某联系韩国上家,购买“玛丽亚”等企业品牌的透明质酸和“新诺适”等企业品牌的肉毒杆菌,通过走私的方法运入国内,快递寄到重庆,由丁某乙等贮藏。 在此期间,何某、丁某甲、丁某乙和王某知道这些医疗美容药品未经我国批准,但为了谋取利益,通过朋友圈等途径对外销售。
2019年6月,澪南区法院认定上述4人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职务中发现了此案线索,认为任何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客户的生命健康权,应根据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起诉请求判决应被告依法向社会公众道歉。 迫使被告召回销售的假药,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了警告顾客停止采用涉案产品的声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与被告何某等4人主动签订调解协议,警告四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通告,收回销售的所有药品,停止客户采用涉案产品,向社会公众道歉。
法官提示:
很多顾客通过微店等渠道购物。 要注意对方商品是否合格,购买渠道是否符合合规法,是否有销售资格等,不要损害自己的利益。
典型例2
关键词:房屋费用
店里的行驶客户损坏了
在家庭卖场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经过:
一家家庭卖场的企业将所经营的柜台租赁给邓某经营,柜台名称为“宋鑫木业”。 梁某、邓某系夫妇,两人分别与宋鑫木业于年9月、11月及年5月、7月签订4份《商品销售合同》购买门、锁等商品,约定存款金额、商品类型和价格,货款总额52万余元,合同尾部有“深圳宋鑫木业某家庭直营店”。 合同签订后,梁某夫妇共支付定金38万余元,但宋鑫木业未一致供给。 年7月,梁某夫妇发现“宋鑫木业”展厅已经有人去楼空 (一审判决前,某家居卖场企业与宋鑫木业的租赁合同期满)。 。
梁某夫妇认为,一家家居卖场企业作为商场柜台的出租人、管理者,其商户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因此对费用损失负有相应的责任。 特诉要求一家家居卖场企业返还货款27万余元,存款21万余元翻倍。
法院根据《顾客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顾客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柜台的出租人要求赔偿。 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人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梁某夫妇与邓某签订合同后,邓某一直未供货。 而“宋鑫木业”专柜已从某家居卖场企业拆迁,梁某夫妇作为客户应向柜台租赁人、管理者的某家居卖场企业首先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向某家庭卖场企业返还价款27万余元,存款21万余元加倍返还。
法官提示:
经营者通过展销会、租赁柜台销售、服务对外产品是比较常见的经营形式,如经营者退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仅会给顾客造成财产损失,也给顾客维权带来一定障碍。 柜台出租人应当加强管理,严格审查出租人的身份、资质、经营能力,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典型例3
关键词:虚假普及
产品可以说是“清除血液垃圾”
商家被判处三倍于诈骗的赔偿
事件经过:
年4月至6月间,任先生多次在某食品店购买“金健康营养自助工序系列产品”。 包括大隈多肽粉、怀山药复合代替茶、钙va强化山药复合粉、钙vb强化山药复合粉营养素固体饮料、水果酶等,支付货款29600元。 继任的女性认为某杂货店构成了虚假的推进,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和赔偿3倍。
一审法院认为,在该食品店店内推广该产品为“3.15积分保护产品”,可以“清除血液垃圾、调理五脏六肾”等,但列举了相应证据,说明该产品符合推广文案,没有推广事实根据 因为没有表示必须退还价款,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根据法律,该店决定向任何女性退还价款,并支付3倍的赔偿金
不服食品店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该食品店行为属欺诈,该店违反《顾客权益保护法》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
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客户的有关情况,不得为了促进交易、获利而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误导客户、实施欺诈行为。 经营者实施诈骗行为负有法定赔偿责任,不仅影响自身的商誉,还损害客户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利,不赔偿损失。
典型例子4
关键词:旅行费用
泰国度假时自己出海游泳淹死了
自己也应该负责
事件经过:
年10月19日,刘某甲与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国旅游合同》,为父亲刘某乙( 73岁)及其母亲黄某购买9日8晚的游泰新马旅游项目。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出境社对旅游者在自行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的损害事先提供必要的警告证明,事后提供必要救助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一行人抵达泰国金沙岛观光,抵达金沙岛塔湾沙滩后,旅行社每人发放毛巾,由游客自行观光。 这个沙滩上立着中文标识的警告板,“空肚子、吃饱、喝酒后,身体极度疲劳的情况下,不要入海。 老年人、糖尿病、高血压、心血管疾病患者进入大海需要注意”等文案。 刘某乙正要出海游泳,黄某知道后制止了他,但刘某乙还没有通知导游就进入海域活动,溺水身亡,缺氧。 刘某甲、黄某向法院要求某旅行社赔偿刘某乙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
一审法院没有提出证据表明某旅行社在事故发生前对死者进行了出示和告知,也没有说明具体采取的救助措施,认为应负70%的责任,判决某旅行社赔偿刘某甲、黄某21万余元。
一家旅行社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一家旅行社有告知游客在旅游中存在的危险性,不能报警的证据,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且,刘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关注自身安全,从从业经历来看,刘某乙对自己有一定过错,且死者过错程度相对大于旅行社的,应当减轻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对一家旅行社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12万余元,其余责任由刘某乙自行承担。
法官提示: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客户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威胁客户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作出告知和警告。 客户在自行安排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经营者没有履行必要的提示和救助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承担客户的全部损失。
在客人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观察景区的安全警告。 特别是在参与游泳、滑雪、赛车、跳伞、室外项目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时,要考虑自身的身体条件,充分履行对周边环境、潜在危险的仔细观察义务,忽视自身安全造成损害的,对自身损失
除此之外
重庆市一中法院法官
我特别整理了客户
需要观察的五大风险提示
一是在交易过程中,观察审查经营者的销售和经营资格,向经营者详细了解产品和服务新闻,签订和查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
二是对经营者的口头承诺和推广,要求提供与承诺和推广复印件相符的资料,或者以书面形式固定相关内容
三是观察保存经营者的推广介绍、收货/配送单据、定/销售单据、货款支付凭证、转账明细表、产品证明、加盖经营者印章的单据、购物单据等证据,在网络使用的情况下观察保存聊天记录、快递单据等
四、纠纷发生后,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处理,也可以向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求助,尽快处理纠纷。 互联网发生纠纷时,可以立即联系EC平台,要求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等资料,以备诉讼需要。
五、客户应在费用过程中尽自己的观察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规则意识。 例如,发生人身、财产损害时,根据情况及时就医或通报,保存病历、医疗费证明、通报证明等资料。
标题:“微商走私、店家跑路、旅游事故,法官教你遇到这些事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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