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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几次转手就知道是被盗车
买卖双方都不知道,但合同被认为无效
我注意到名义登记的二手车,经过转卖是被盗车。 怎么办?江南区经济开发区法院日前审理了这样的案件。 相关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车费办理了过户手续,但由于双方的买卖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该合同仍被判定为无效。
花11万元买的二手车不认为是被盗车
年3月,黄某向他人购买黑东风本田车,办理用户手续。 同年11月9日,黄某将该车辆转让给某汽车销售企业,签订《车辆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10万元。 一家汽车销售企业按合同支付,之后车辆也将变更登记为平稳的汽车销售企业名称。 一家汽车销售企业取得上述车辆后,以11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转让给经某。
但是,经某万人并不认为,经过家中时,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是因为这辆车是被盗车,是去年1月在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的某小区被盗的。 公安机关扣押该车后,依法移交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区分局。
有一次愤愤不平,花11万元买的二手车是被盗车,现在是车财空,找到了汽车销售企业,引起了争议。 一家汽车销售企业很快将11万元归还经某。 对此,汽车销售企业方面也向法院提交诉状,确认虽然是通过名义登记合法购买的车,但被认定为被盗车,与黄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无效,黄某返还某汽车销售企业的购房款10万元,并告知某汽车销售企业的车
案件经过三审后被判定为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江南区法院经审理,在某汽车销售企业、黄某之间买卖的汽车系统被盗车辆,二人签署的《车辆转让协议》虽有真实含义,但协议所指标的物不合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因此《车辆转让协议》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黄某必须返还因销售该车而取得的车价为10万元的汽车销售企业。 另外,由于本案黄某对合同无效承担合同订立过失责任,某汽车销售企业必须赔偿合同无效造成的合理损失。
某汽车销售企业以11万元的价格将车辆转让给经某,目前某汽车销售企业将11万元返还经某,其中1万元差价金为某汽车销售企业利润损失,黄某也应予以赔偿。 随后,该案经过二审、复审,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关注点:不知道买赃物怎么解决?
据了解,本案涉及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能否依据“善意取得”的理论解决该物品的重要问题。 “善意取得”是指处分人无权将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出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受让人依法取得该物产的全部权利。 我国《物权法》对盗窃物品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没有规定。
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是非法处分者的占有必须根据所有人的意愿取得,即占有权。 因此,处分该财产的人对该财产系因盗窃等其他理由无权占有的,除非赃物是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否则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 另外,我国法律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怀有善意,也不能获得赃物的全部权利。
本案车辆是为他人盗窃的,确实是赃物,是法律禁止流动的。 因此,尽管他们在买卖时不知道该车辆是赃物,支付了相应的价款,但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该车辆的所有权仍归失主,因为公安机关将其追缴失主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陆增安实习生张威通讯员周丽君)
(作者:陆增安张威周丽君)
标题:“小心了!南宁这个二手车几经转手,买方才发现是盗抢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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