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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交通运输部微信公众号报道,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健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的指导意见》,要求船上全力抢救伤病船员,保障船员基本权益。
根据意见,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期间,船员在海岸需要紧急救助时,可以向我的驻外大使馆求助,我的驻外大使馆将协调当地政府和医疗部门进行救助。 船舶上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沿岸国家或港口国拒绝救助时,我国将通过外交途径督促外方紧急救助。 外籍船舶在国外期间,如果中国籍船员出现伤病情况,船员外派机构应立即向我驻外公馆求助,必要时由交通运输部联系船旗国主管机关协调处置。
意见认为,中外船员在中国境内港口出现伤病情况,无论是否属于“四类人员”,都要进行救治,必要时送往口岸所在地医疗机构就诊,保障船员及时获救。 接到船舶救助请求后,所属辖区的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了解救助船员的新闻以及船上船员的健康状况,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向海关、边检、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有关部门确认疫情存在后,按照港口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的相关规定处置。 疫情发生在外籍船员身上,除妥善抢救伤病船员外,地方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情况向外国驻华使馆通报工作人员。
标题:“五部门:船员在我国境内港口出现伤病时均应得到及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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