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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多部门入职,在工地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推广活动

从下个月开始,外出打工的劳动者不怕拿不到工资

在工地工作,农民工最害怕的事件是不知道下班找“谁”需要钱。 工资被拖欠,但想维权,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约定不确定,因此发现了令人目瞪口呆的损失。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公司工资无法实物支付,农民工是否也应该拿这个或者投诉……今后,这些困惑将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找到答案。

4月26日,南宁市人社部门执法人员进入五象新区建设项目现场,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广工作,通过微教室和交流解答、海报推广形式,第一时间将政策送达农民工和公司管理人员身边,并依法

农民工的工资由施工总包单位支付

“从5月1日开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今天让大家解读政策,认识到要用这个法规保障我们农民工兄弟的权利。 ’昨天上午,劳动保障监察员来到五象新区地理新闻小城镇工程项目部,带着生动活泼的《条例》普法微教室来到工地,现场参加微教室的农民工大多是来南宁工作的外国人,他们在工地上是钢筋工、铝膜工、塔吊工等单位。

《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对我们来说,不按时支付工资肯定无法安心工作。”五新区地理新闻小城镇项目铝膜工杨德林说,听微教室《条例》政策的推进,他今后将自己的工资从总包单位直接发放到银行卡上 这样的规定让他给了员工安全感,减少了“分包企业”“分包工头”等环节,让我们的工资及时发放,得到了更有力的保障。”

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表示,在以往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用工单位有问题,是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不规范。 5月1日《条例》实施后,工程建设行业将推行承包商农民工工资委托工程总承包商代建制。 这意味着今后不存在“承包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现象。 同时根据《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人工费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薪金支付不得使用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在微型课堂上,劳动监察员举了一个例子。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果公司使用口罩赔偿工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否会得到合法保护? 正在上课的农民工们也开始了热烈的讨论。

事实上,根据《条例》的规定,农民工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 另外,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必须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建立书面工资支付登记簿,并至少保留三年。

为了确保工资支付比较有效的监管,《条例》还对施工总承包商的劳资专业人员第一员工提出了确定要求,劳资专业人员对承包商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了解施工现场的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由承包商

分包单位的拖欠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报销

劳动合同是工程建设行业用工实名制的重要副本,但传统执法检查表明,部分分包企业在聘用农民工时不按照用工管理标准操作。 例如,农民工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先由农民工入场施工,日后新增劳动合同和雇佣实名登记,《条例》实施后,这种现象有望根除,《条例》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登记雇佣实名

另外,《条例》还确定了各方面的主体责任,要求分包单位对聘用的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承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商先报销,依法追偿。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条例》将有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列入农民工拖欠工资的共同惩戒对象名单,并列入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招标 规定了在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价优先、交通出行等方面必须依法加以限制。 (记者彭媛媛)

(作者:彭媛媛)

标题:“南宁:根治欠薪“顽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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