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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强,国家强。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也是祖国的未来。 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和平,关系到中华民族中国梦的伟大复兴。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一直在行动。
顺势而治,理论研究和保护制度不断完善。 比起18岁以上的成年人,未成年人更需要特殊的保护制度,必须立足于实践的需要,完善新的、不断的保护机制。 年来,关于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家庭暴力犯罪、家长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预防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等公共关注事项的司法文件相继出台和实施。 这些规定既顺应了社会的关注,也为司法案件审判尺度的统一提供了比较有效的依据。 也出现在法学院学生的毕业论文中,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理论研究也成为新的课题。
实践催生理论、理论指导实践、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完整性和理论研究一直在路上。
挥拳出击,司法正义从来没有缺席过。 近年来,性侵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伤害、强制、有组织地收容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和激怒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合情合理。 一些罪犯向智障未成年人伸出了毒手。 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胆小怕羞、不动声色、自我保护意识差等优势,胁迫实施犯罪的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等。 犯罪分子的各种犯罪行为,给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极差。 对他们依法处以极刑,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光靠法律自己是不够的。 司法正义必然通过司法案件中法律的实施来实现。
自主介入,制度特征逐渐显现出来。 在未成年人成为当事人的案件中,民事赔偿和司法救助是重要的文案。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犯罪分子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书无法执行,司法救助尤为重要。 通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导致受害者和家庭的贫困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如何在法律范围内为未成年人争取越来越多的财产救济,是人民法院必须面对和处理的现实问题。 山东法院对因故意伤害案件死亡的6名受害儿童依法申请23万元司法救济金的方法,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值得宣传和借鉴。
司法救助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在司法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制度特征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案例不断彰显。
全面保护,宪法权利通过案例实现。 少年周恩来立志“为中华崛起而读书”,非常理解读书受教育的重要性。 但是,在稍晚的地区,孩子不上学是父母说的。 让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是孩子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不允许打折。 不仅要让公众明白不送适龄孩子上学是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要改变一些地方不教育孩子的恶习。 青海法院拘留不履行义务的家长,强制执行当地镇府责令家长送孩子上学的行政处罚决定,用规定的司法结果,告诉公众不送适龄孩子上学是违法的。
少年是人类共同的未来。 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生存权、健康权、快速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各项权利,都交给了监护人。 但是,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仅是监护人的事件。
人民法院与全社会一起行动,共同预防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为未成年人的繁荣铸造法治安全体。
这是我们共同的使命和责任。
(作者:冉小毅)
标题:“为少年的茁壮成长铸造法治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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