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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爱民螺蛯粉”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黄爱民上诉,维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企业、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企业、何某、梁某等被告不构成侵权。
78个加盟店成为被告
去年3月20日上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爱民图形”螺母商标注册侵权案。 该注册商标的创始人和所有权人黄爱民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侄子何某、何某岳母梁某、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广西爱民企业)、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柳州爱民企业)以及这两家企业迅速发展,
黄爱民起诉称,何某在明知没有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与岳母梁某一起创办柳州爱民企业和广西爱民企业,不仅自己开店,还迅速发展了“爱民螺蛯粉”连锁加盟店。 被告“爱民螺蛯粉”加盟店78家,除柳州市外,还分布在南宁、玉林、钦州、贵港、崇左、梧州、来宾、贺州、百色等区内多个城市。
原南宁市民受螺蛯粉店(以下简称原民受螺蛯粉店)是被告的78家连锁加盟店之一。 黄爱民向柳州中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涉及广西爱民企业、柳州爱民企业、何某、梁某、原民在贝蛯粉店立即停止侵犯黄爱民第41315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让上述五方共同赔偿黄爱民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的维权支出,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不侵权
经柳州中院审理,黄爱民是第4131529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目前仍在比较有效期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法律保护,黄爱民依法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可以提起本案诉讼。
涉案注册商标
关于广西爱民企业、柳州爱民企业、何某、梁某、原民受贝粉店是否实施了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原民受贝粉店采用侵犯其门头招牌、“美团”网页推广的标志“爱民贝粉”的行为,为涉案登记。 因此,也不支持黄爱民要求广西爱民企业、柳州爱民企业、何某、梁某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索赔。
2019年8月24日,柳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黄爱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黄爱民承担。
自治区高院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黄爱民向自治区高院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5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犯上诉人第41315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决要求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2万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二审裁判认为,从整体比对来看,被指控侵害的标志“爱民贝蛯粉”以文字为内容表现,但涉案注册商标“爱民”是与印章形状相似的图形,两者整体在视觉上有很大差异。 从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来看,涉案注册商标“爱民”的主要识别部分是“爱民”的复印件和图形的组合,侵害标志“爱民贝蛯粉”中“贝蛯粉”三个字是广西柳州地方特色小吃的名称,不具有识别服务提供者的作用, 根据主要部分的对照,两者的“爱民”读音相同,但字形不同,前者的“爱民”二字还与图形搭配采用,两者相同或不相似。
表示犯有侵权的标志[/s2/]
从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来看,“爱民”这个文字本身就具有爱人们的意义,是普通词汇,显著性较弱,上诉人黄爱民通过其长期的招聘和广告推广,涉案注册商标已经成为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在广西或全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综上所述,原民在螺蛳粉店采用的“爱民螺蛳粉”文案标识与相关注册商标各不相同或不相似,都不容易导致相关客户混淆和误认,原民因螺蛳粉店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黄爱民上诉理由不成立,审判
由于原民受螺蛳粉店“爱民螺蛳粉”复印件标志的行为未侵犯黄爱民对涉案第4131529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法院要求黄爱民立即停止对广西爱民企业、柳州爱民企业、何某、梁某等被上诉人的侵权。
标题:“婶婶状告侄子是“盗版”!爱民螺蛳粉商标案终审:被告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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