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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社部网站消息,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发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整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简化了审查程序,对申请制作身份证的贫困劳动者和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
资料图:市民正在咨询法律援助。 谷华摄
根据意见,必须健全调整仲裁法律援助合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完全协调仲裁法律援助合作事业的机制,切实加强仲裁法律援助事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仲裁院要逐一发挥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专业特点,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
仲裁院可以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或者注册法律服务网等方法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引导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和有困难的工作人员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仲裁院公示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地址、法律援助申请资料、业务流程等新闻。
有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人员的需要在当地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事务所或者在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仲裁法律援助窗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当地仲裁院设立的法律援助事业所提供事业所,配备办公设备、服务设施等。 财政部门应当完全调整仲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省级财政应当提供经费支持,市、县级财政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事务量合理安排经费,适当提高法律援助补助金标准,及时支付。
根据意见,必须扩大仲裁法的援助范围。 在法律援助对象方面,司法行政机关综合考虑当地法律援助资源供给情况、困难群众法律援助诉求等因素,推进法律援助逐步覆盖低收入劳动者,鼓励农民工、工伤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的
另外,在法律援助的若干事项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劳动报酬支付请求、社会保险待遇的赋予等若干事项,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劳动保障相关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的范围。 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事务所的,事务所可以配合仲裁院开展宣传法律知识、解释案件的法律等活动,使劳动者依法维权。
根据意见,必须规范仲裁的法律援助程序。 加强仲裁法律援助事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仲裁法律援助事业健全协调机制。
在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单位时,对来访咨询,单位接待员应当登记援助人员的基本新闻和联系方法,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援助人员的法律需求,告知咨询的部分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程序,并指导其申请法律援助 咨询部分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受援人提出法律建议的咨询部分事项不是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援助无关的,通知受援人应当咨询的部门或者渠道。
意见强调,必须健全平民服务机制。 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向农民工、工伤职工、“三期”女职工等积分服务对象申请法律援助的,加快办理进度,有条件当天受理、当天移交。 对情况紧急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先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办申请材料,补办相关手续。
意见还表示,必须加强组织领导。 必须把各地开展调解仲裁的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完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决机制的重要工作,并纳入当地,成为民办事实清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信息表达的协调和员工的对接,形成员工的合作力量。
并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事业新闻通报机制,定期交流事业情况,总结宣传经验方法,共同研究处理事业中遇到的问题。 要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仲裁法律援助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服务质量、事业绩效、规范化建设等的指导监督管理。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元化的玩法依法有序参与仲裁法律援助事业的调整。
标题:“三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等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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