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68字,读完约3分钟
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题:以合理的平衡赋予香港警方必要的权力,充分保障人权——香港国家安全法热点透视之四
《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赋予香港警察维护国家安全的特别权力。 相关内容备受各界关注,成为香港国安法方面的舆论热点之一。
其一,香港国安法赋予香港警方维护国家安全的特殊权力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根据香港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在维护国家安全大门处理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许可警察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还可以采取该条规定的七项措施。
法律专家解体后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是严重的犯罪案件,该规定是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部门可以采取现行法律许可警察等执法部门采取的各种措施,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 二是考虑到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多种多样、敏感性,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的所有大门仅靠现行法律规定的措施是不够的,也应该赋予其更多的权力。 这是因为第43条列举了7项措施。 其实这7项措施大部分也是香港警方可以采取的措施。
其二,香港国安法是关于香港警方可采取措施的一点规定,是否构成个人隐私侵犯?
法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不是绝对的。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4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无理或非法侵入,其名誉和信用也不得非法破坏。 犯罪嫌疑人利用电子平台实施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发布相关违法新闻的,为查获犯罪嫌疑人,警方需要了解发布者的身份新闻,还需要按照香港国安法的规定限制隐私,
法律专家表示,根据香港国家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当地法律规定与香港国家安全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香港国家安全法规定。 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在处理国家安全保障法规定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如需采取拦截通信和秘密监察的执法措施,香港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和行政长官将与特区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其三,香港国安法如何赋予香港警方必要的权力,在较有效地开展执法、充分保障人权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
香港警方在行使相关权力时受到必要的监督,香港国家安全法赋予警务处在解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时采取比其他案件更多的措施的权利,但其行使权严格遵循行政长官和特区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的实施细则,同时采取这些措施不受特区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严格监督
法律专家表示,香港国安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如何赋予警察必要的权力,以更有效地开展执法,充分保障人权的合理平衡。 各国在立法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各有各的处理办法。
美国在“9.11”事件后,为了打击恐怖主义行为,紧急制定了爱国者法。 其中根据第203条,美国执法机关未经司法审查有权获得与美国公民相关的敏感新闻第206条允许执法机关与个人比较窃听的第213条执法机关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搜查其办公室和住处等
法律专家认为,与外国相关立法相比,香港国安法在赋予警察权力、保障人权的关系中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标题:“合理平衡赋予香港警方必要权力与充分保障人权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四”
地址:http://www.nh-inco.com/nnzx/103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