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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题:诉讼程序规定要确保公平、公正、比较有效的解决方案——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五

《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第四章规定案件的管辖、法律的适用和程序。 其中如何理解香港特区管辖案件的诉讼程序副本,是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 新华社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对此进行了整理和分析。

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审理国家安全案件

香港国安法规定,行政长官指定的法官解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专家分析认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要比其他案件多、繁杂敏感、业务能力更强、经验更丰富的法官进行审理。 被指定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将对国家安全案件的性质、优越性、处罚等进行深入研究。 这有助于维护案件审理和判决的专业性和连贯性,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比较有效的解决。 在香港的当地司法实践中,指定法官审理某种案件是有先例的。

武汉大学副校长周叶表示,根据“一国两制”制度安排,香港特区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首要体现在香港特区按照基本法自行完成法官人事任免、特区法院独立终审权、特区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三个方面。 香港国安法规定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审理国家安全案件,但实际上从香港特区法官中指定了几名法官,使之有资格审理国家安全案件,而不是指定特定法官审理特定案件。 因此,既不影响特区依法任免法官,也不影响特区法院的独立终审权,更不影响法官在具体案例中的独立审判权。

这是行政长官作为特别行政区首长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宪制职责的直接表现,也是对过去一段时期香港司法界发生个别法官不当审判行为的回应和规范。 ”。 周叶指出,“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独立司法权”的说法,显然是对该制度的误解。

专家组还强调,行政长官指定的法官不得做出危害国家的言行。 否则,即使被指定,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资格也将立即中止。 这是香港国安法的本质要求,只有坚定维护“一国两制”、坚决维护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权威的法官,才能全面、准确地执行香港国安法。

国家安全案件的审理以公开审判为基本,非公开审判为例外

香港国安法规定,审判必须公开进行。 因为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况不适合公开审理的,禁止情报界和公共旁听的全部或者部分审理程序,判决结果应当一律公开发表。

专家认为审理犯罪案件以公开审判为根本,是司法公开透明度的重要保障之一,但各国法律中也有许多例外规定。 例如,可以根据公共秩序、国家安全、保护当事人隐私、保护未成年人等原因,规定案件的不公开审理。 香港国安法相关规定与国际通行的司法基本一致,也与香港现行普通法规定不矛盾。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说:“不公开审理不是秘密审判,只有禁止媒体和公众旁听,案件仍然开庭审理,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仍然可以参加法庭审判,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此外,判决结果已公布,构成罪名的事实、有无证据、刑罚种类在公开判决书中明确,均具有透明度。

限制陪审团制度的使用

香港国家安全法规定,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有涉外因素或保障审判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等理由,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不使用陪审团制度,3名法官可以构成审判。

专家表示,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陪审团接受审判,可能会泄露国家秘密。 外国或国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有涉外因素,情况多而杂,有时涉及国与国的关系,不适合陪审团审判。 恐怖主义犯罪一般是有组织犯罪和暴力犯罪,陪审团及其家属的安全可能受到恐怖组织的威胁。 从外国司法实践看,一点国家在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中也采取了限制陪审团审判的方法。

北京航空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表示,《香港国安法》赋予律政司司长以法定理由指示相关诉讼的权力,“陪审团在存在的情况下无需审理”,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和可操作性。 这既不是对陪审团制度在香港普通法中应用的限制,也不是对香港司法精神的违反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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