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498字,读完约4分钟

新华社7月4日电问题:明确煽动犯罪和言论自由的法治边界——香港国家安全法热点透视之六

《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发布后,有意者拿着所谓的“自由”“人权”攻击法律关于煽动犯罪的文案,混淆了概念,企图错误视听。 法学专家表示,《香港国安法》充分考虑到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必须明确煽动犯罪和言论自由的法治边界。 言论自由和相关的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需要以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为限度,这是普遍的。

言论自由等相关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不是绝对的

煽动犯罪和正常的意见表达是完全不同的。 煽动犯罪的行为人发表的言论不仅仅是个人的意见表达,带有危害社会的特定意图,实施积极煽动他人煽动人的期望的犯罪活动,与表达、陈述个人政治见解和意识形态主张的正常意见表达行为完全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边界,

武汉大学副校长周叶中解体表示,言论自由等相关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不是绝对的。 以所谓“以言得罪”为默认,这种污名、攻击香港国安法违背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的狭隘、绝对、毫无根据的论调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100多年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福尔摩斯在一项判决中表示:“最严厉的言论自由不会保护在剧场里错误地大声疾呼引起恐慌的人。” 香港国安法多次保障人权的基本基本基本,但要贯彻这一点几乎同样需要划定法治边界。

在《修例风波》中,反中乱港势力和香港部分网络媒体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肆无忌惮地鼓吹“违法达义”、“武力反抗暴力”,煽动青年学生参与违法暴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田飞龙表示,香港回归以来,在言论自由方面过分偏重权利保护,煽动言论,模糊合法和非法边界,陷入本土分离主义的“黑暴漩涡”。 香港国安法必须正本清源、浑浊清晰,确定言论自由的合法边界,煽动破坏行为,加强香港法治,切实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香港原有法律和其他国家的法律中有煽动犯罪规定

香港国安法规定,针对煽动型犯罪,有煽动分裂国家、煽动国家政权、实施恐怖活动3处。 事实上,香港原有法律和其他国家的法律都有煽动犯罪。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指出,香港现行《刑事犯罪条例》中规定了“煽动叛乱”、“煽动叛乱”、“煽动他人、采用暴力”等犯罪。 从世界其他国家刑法的规定来看,法律中也有煽动犯罪的规定。 例如,法典中的“煽动推翻政府罪”等。

田飞龙表示,《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规定,“意见和发表自由”可以依法限制,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公民有意见,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但必须受到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限制。 此外,英美等国对煽动叛乱等犯罪形成了历史上较为丰富和明确的法律和判例。

“约翰内斯堡大体上”“叙拉古大体上”不适用于香港

有人认为香港国安法需要参考国际上关于保障人权的“约翰内斯堡大致”、“叙拉古大致”,专家认为,这两者大致上是一点学者共同研究提出的学术观点,既无国际条约,也无国际法约束力,大致上和程序都适用于香港。

叶青指出,这些“大体”和标准也超出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联合国没有将这些“大体”用作公约以外的标准。 以《约翰内斯堡大体上》为例,由于人权保护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之间缺乏合理的平衡,迄今为止尚未被接受为国际法标准,与香港刑事法律的常规基本不一致。

周叶表示,香港反对派建议将这些“大体”作为衡量香港国安法的标准,但忽视了宪法和基本法所体现的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本大体。 国家安全是“一国两制”稳定远因的保障,是所有香港居民安居乐业的前提。 维护国家安全为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提供了更安全稳定的环境和秩序。


标题:“厘清煽动罪行与言论自由的法治边界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六”

地址:http://www.nh-inco.com/nnzx/103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