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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比较有效期2年。 《办法》规定,今后新建住宅小区每100户以上建筑面积必须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住宅,且一处住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一类住宅小区将纳入建设要求
《办法》是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处理居民住房补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问题而出台的。 ”。 南宁市民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为方便实际操作,《管理办法》首先确定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性质,即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服务场所。
另外,为了更好地识别新建住宅小区,有必要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因此《办法》列举了具体类型。 本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建设危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住宅,经济适用房等都需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每2百户30平方米以上
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作为辅助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负责人,辅助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时,“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3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面积不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且一处住宅建筑面积必须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
另外,《办法》对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室的位置、空之间、设施设备、消防、建设期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例如,开发建设单位要求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房计划,设计、同期建设、同期竣工验收、同期无偿交付采用。
3开发建设部门必须免费提供
对比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权属关系、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后续管理采用等问题,《办法》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例如,根据《办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为住房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权利属于所在地城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全部,主管部门为民政部门,社区居委会负责维修、养护
住宅小区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房应重视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鼓励“公设民营”模式的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办法》确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或者为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占有或改造,有以上行为的,由城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修改或收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4不合格建设负责人责任追究
根据规定,今后四类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那么,如何顺利推进配套建设事业呢?
一是根据分工,《办法》确定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各城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责,在规划、设计、竣工验收等方面规范设计了建设程序,明确了事、权、责。
第二,为了保证建成后顺利交接,《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与城镇人民政府一起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住房申请登记。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查住房规划、建设和不动产登记证的有关材料时,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缺乏应当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作者:记者彭媛媛)
标题:“南宁出台新规:新建住宅小区需配建养老服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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