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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根据公安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制大”的工作人员配置,南宁交警大力推进交通事故救援救治效率提高工程,积极协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银保监狱部门和保险公司,做好健全快速的发现、及时救援、较有效救治、妥善救助的“四位一体”工作。

7月10日

7点40分左右

南宁交警指挥中心接到通报称,壮锦大街海吉星市场门口发生交通事故,七旬老人在事故中受伤。

指挥中心立即与120医疗急救中心联动,派交警5大队铁骑队员孔令杰、杜子强到现场处置,协助救治伤员。 这时是上班的早间高峰期,铁骑队员护送救护车,匆匆赶往五一大道上的南宁协和医院,全程花了8分钟。

中午12点左右

江南区沙井大道仁义村仁义小学旁发生电动自行车与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一名妇女和一名男孩受伤。

接到指挥中心的警察派遣指令后,交警五大队铁骑队员孔令杰、杜子强再次迅速报警,抵达现场协助救治120名急救医务人员。 少年头部伤势较重,需要送救护车到医院,两名铁骑队员护送救护车,时间7分钟到达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为比较有效地救治伤员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交通事故解决小贴士[/s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发生人身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应当及时救助伤者,并及时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急救中伤者变更现场时,必须注明位置。 乘车人、过去的车辆驾驶员、过去的行人必须合作。

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立即撤出现场的,应当及时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同时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然后协商解决。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解决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事故,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比较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未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上记载的准驾驶型不一致的;

(二)驾驶人涉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或者麻醉药;

(三)驾驶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没有汽车牌照或者采用伪造、改造牌照;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

(七)有证据表明事故是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员为了确保安全,必须在几乎上下,立即让车上人员到路外安全地点避难,以免发生二次事故。 驾驶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不能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标题:“南宁交警大力推进实施交通事故救援救治效率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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