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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云-南宁信息网(记者唐秋艳通讯员高倩洁)日前在网络上引发热议,称“舞者在吃饭时脚受伤,拒绝商家索要1万元”。 近日,在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市场监督管理处“12315”工作人员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相关餐厅向胡先生赔偿5000元。

事件发生在6月25日晚,舞蹈演员胡先生在南宁市兴宁区的餐厅吃饭时,服务员拿着大玻璃杯摔倒,被碎玻璃碎片划伤了胡先生的右脚,血流不止。 医生诊断伤口较深,需要缝合,伤者需要静养14天后拆线。

胡先生说,自己是舞蹈演员,最近有近10场演出,脚受伤不能上台就等于失去了收入。 于是,胡先生向涉事餐厅提出了1万元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赔偿。 但是,该餐厅表示只赔偿3000元,双方没有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接到投诉后,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市场监督管理所“12315”工作人员进行协调,一方面帮助胡先生计算合理的医疗费、误工费,另一方面告知餐厅方面的信息、责任和义务。 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市场监督管理处“12315”工作人员多次耐心细致的信息表达、谈判,最终纠纷双方各让一步达成和解,相关餐厅赔偿胡先生5000元。

据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市场监督管理所“12315”工作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酒店、商场、餐厅、银行、机场、车站、港口、电影院。 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客户或者其他所有被害的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错误劳动而减少的收入。”

因此,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市场监督管理所“12315”工作人员应注意广大客户,在费用过程中观察安全,如经营者因未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应保留相关证据,通过正常渠道取得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唐秋艳高倩洁)

标题:“女子就餐被划伤脚索赔遭拒 “12315”出面协调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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