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46字,读完约3分钟

7月17日,国务院召开《保障中小企业资金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支付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解读条例,回应了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等话题。

受国内外诸多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的账款回收期延长,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公司不同程度上存在中小企业集资问题,严重侵害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困境。 新闻化部副部长王江平表示,调查显示,5月底中小工业公司逾期应收账款占全部应收账款的29.5%,比去年同期上升3.3个百分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中小企业资金支付问题。 年末,国务院在减轻公司负担部际的联合会议室开始清理民营公司中小企业帐目专项行动,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支付条例》的制定,是依法预防和解决中小企业资金拖欠问题的重要制度保证,对当前的“六稳”、“六保”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交易中,中小企业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大部分中小企业为了维持合作关系,不愿意采取诉讼和仲裁等手段处理拖欠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业和新闻化部产业政策和法规司司长许科敏说,《支付条例》为惩治拖欠行为规定了三项措施。

一是建立支付新闻披露制度。 《支付条例》将报纸披露的范围限定于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货款的合同数量和金额等新闻。

二是建立投诉解决和失信惩戒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管理的部门建立方便畅通的渠道,受理拒绝或延误中小企业付款的相关投诉,并及时做出相应解决。 中小企业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公司拖欠资金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的部门可以依法将失信新闻纳入全国信用新闻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三是建立监督评价机制。 《支付条例》确定了有关部门的管理责任,通过行政手段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公司及时支付。 延缓中小企业货款支付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求有关部门在其公务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监督时,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公司支付中小企业价款的情况进行审计。

“我们另一方面充分考虑中小企业弱者的地位,为各方在实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交易提供法治保障。 另一方面,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防止行政手段非法参与经济活动。 ”。 司法部立法两局局长刘长春介绍说。

例如关于“支付期限”的规定。 刘长春表示,考虑到商事活动的繁多和繁杂,《支付条例》区分了机关、事业单位、大公司两类不同的主体,并在“支付期限”上做出了差异化规定。 对机关、事业单位来说,从中小企业购买货物、工程、服务,采用财政资金,这要求遵守严格的履约承诺,提高政府公众的说服力。 对大企业来说,由于是商业活动的主体,可以按照“领域规范、交易习性”,为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支付期限约定提供指导性规定。


标题:“切实维护中小型企业合法权益”

地址:http://www.nh-inco.com/nnzx/94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