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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为了规范电气(记者赵永新)解决科技活动违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科技部日前发布了《解决科技活动违规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5类科研单位和人员画上“红线”,违者相应。 本《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这五类机构和人员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活动实施机构、科技人员、科技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根据《规定》,受托管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包括设定租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等,掩盖和保护相关机构和人员在科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管理失职,组织造成负面影响和财政资金损失的科技活动,介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咨询评审,或者在咨询评审专家有倾向性影响的科技活动的管理过程中保密的情况

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包括提供虚假资料、“问候”、“断绝关系”等委托行为。 对隐瞒、转移、保护、纵容或者参与本单位人员违法违规活动的未经批准,分包、分包科研任务的财政科研资金等进行查封、挪用、侵占、转移、私分。

科技人员违规行为包括提供虚假资料,实施“问候”、“行关系”等委托行为,故意夸大基础、学术价值或者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利益,掩盖技术风险,模仿、剽窃、侵占、侵占财政资金损失

科技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影响到接受“问候”、“走关系”等邀请——咨询、评审、判断、评价、检测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发布明显不恰当的咨询、评论、判断、评价、监督检查意见等。

根据规定,根据违规主体和行为的性质,可以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解决办法: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商谈; 记入禁止在一定范围内或者公开通报批评的一定期间内取消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管理资格的一定期间内承担或者参加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

人民日报(年08月04日版13版)

标题:“科技部为五类科研单位、人员“划红线”科技活动违规将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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