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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8月11日电

《提请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作出决定的议案》的证明

年8月8日在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上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

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作出决定的议案》作以下证明。

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正常受选举影响的情况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任期为四年。 ”的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任期至今年9月30日届满。 今年6月12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依法指定9月6日为第七届立法会换届选举举行日。 随后,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布《立法会选举工作指导》,指定7月18日至31日为立法会改选提名期。

今年7月初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了新的新冠引起的肺炎疫情。 截至8月7日凌晨0时,全港累计确诊病例3938例,其中当地确诊病例2874例,感染者分布在香港多个地区和领域,且近一半个案的传染源不详。 特别是从7月22日至8月2日,连续12天每天新增确诊病例超过100例。 针对新冠引发的肺炎疫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迅速采取了行动,加强病源跟踪,加强边境管制,严格控制公共场所聚集,收紧豁免检疫安排等一系列较为严厉的防疫疫情防控措施,但疫情仍在社区迅速扩散,持续蔓延,防疫 公共卫生专家认为,该新冠引发的肺炎疫情增加了社区大流行的风险,短期内难以扑灭。 如果每天新增病例持续数周,香港的公立医院系统将濒临崩溃。

“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

新新冠引发的肺炎疫情严重冲击了立法院换届选举的正常举行。 一是预计投票日有300万以上的选民将在615个投票站投票,由于投票站空之间很小,投票站内外不可避免会有人聚集,交叉感染的风险非常高。 二是因为特别行政区政府从7月29日开始实施了禁止两人以上凝聚的防控措施,使得候选人难以开展选举活动,得到了选民的支持。 三是根据国家移民局的统计,近三个月内滞留内地的香港人有52.7万人,他们很难在投票日返回香港进行投票。 此外,今年年初以来,数以万计的香港选民因疫情和相关防控措施滞留当地,同样将失去投票机会。 四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选民中60万以上年龄在71岁以上的老年选民,是新冠引发肺炎疫情的易感人群,他们有可能基于健康考虑放弃投票。 香港许多政治团体、社区和社会人士认为,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如期举行选举不仅不容易确保公平、公开,还会增加新冠传播肺炎病毒的风险,增加选民、支持者和投票站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 他们呼吁特别行政区政府参考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方法,依法推迟第七届立法会选举。

“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市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立法会选举的参与度和客观公正,为了不阻碍立法会按年度周期解决事务,打乱选举周期,7月2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紧急事态规例条例》,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条例》中“押后立法会选举不得超过14日”的规定,决定将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延期一年。

二、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相关讨论

7月28日,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向中央人民政府发送《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年立法会换届选举后的事情的报告》,报告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作出的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延期一年的决定,行政长官提请中央人民政府解决立法会选举延期后的立法机关空不足问题的办法,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

国务院认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紧急事态规例条例》作出推迟第七届立法会换届选举的决定,法律依据充分,符合当前香港疫情快速发展的现实情况,保障公共安全和选举的客观公正,符合公共利益,是必要和适当的。 国务院7月29日向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表示,将支持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所的决策。

行政长官林月娥在报告中要求中央人民政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延期时立法机关空的不足问题作出相应安排,为第六届立法会的继续运作提供宪制依据。 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三条,行政长官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认为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受立法会正常换届选举影响的宪法制度问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是适当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有关问题作出决定也是必要的:一是根据基本法第六十九条立法会正常任期每四年的规定,第六届立法会任期将于今年9月30日结束。 在香港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行政长官有权决定推迟第七届立法会选举,但不能处理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延期后发生的立法机关空的不足问题,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宪制层面处理。 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以适当的方式处理基本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宪制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的继续运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

三、议案的第一副本和证明

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议案复印件包括确定在年9月30日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 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的时间为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前一年以上。

议案确定于年9月30日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目的是处理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延期引起的立法机关空不足的问题,确保立法机关正常运作,特别行政区政府比较有效施政,社会正常运作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重要职权,包括制定、制定和废除法律、审查、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支出等。 立法机关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空不足,将对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施政和社会稳定产生极为严重的不利影响。 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不需要发生上述情况。

议案建议确定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一年以上,考虑到在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之前,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将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延期一年的决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疫情的迅速发展情况和相关从业需求延长立法会选举日的预约空

此外,根据基本法第六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任期为四年”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有关决定中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依法产生后,也应确定任期为四年。

总之,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第六届立法会的继续运作作出决定,是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施政和社会正常运转,维护香港繁荣稳定所必需的。

请审议议案和以上证明是否妥当。


标题:“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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