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36字,读完约2分钟

南宁云——南宁日报(记者阮晓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实施《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红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研发机构、高校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红利奖励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办法》确定股权和红利奖励对象包括研发机构、高校中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者和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管理服务人员等。 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在与研发机构、高等学校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除与原单位另有约定外,原单位获得的股权和红利奖励的权利不变。 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去世,其所有权和获得红利奖励的权利由继承人继承。

《办法》提出,担任公司领导职务(不包括内设机构)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股权和红利奖励。 公司领导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应当在本公司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报告中予以证明。 正职领导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换股权奖励,必须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正职领导在职前及任职期间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换股权奖励,在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

根据《办法》的规定,研发机构、高等学校对完成、转化该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所有权和红利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转让职务科技成果,准予他人实施,从该科技成果的转让净利润或者许可净利润中提取70%以上的比例; 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价格投资的,从该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70%以上的比例自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换成功生产5年后,每年应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10%以上的比例 同一职务科技成果可以通过以上多种玩法转换,按照上述规定分别提取出资比例和红利奖励。

对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贡献最大的人,获得奖励的总份额在奖励总额的60%以上。 研发机构、高校管理人员、科研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根据股权奖励的“技术股”为现金入股公司,以“技术股+现金股”的组合形式持股,与孵化公司迅速发展捆绑,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作者:阮晓莹)

标题:“广西出台新政激励科技成果转化 确定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标准”

地址:http://www.nh-inco.com/nnzx/81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