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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逐步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为最高人民法院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今天正式发表。

规定“相互适用”几乎不重复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2019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快速发展规划纲要》和《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意见》,提出了完整的创业板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制度,创造条件推进注册制改革 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创业板改革和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 6月12日,证监会和深交所正式发布了4条规则和33条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前述配套改革规则正式公布后,起草了《意见》,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现有的《意见》复印件。

“需要特别证明的是,此次创业板改革充分借鉴和吸收了设立科创板、试行注册制改革的各项制度。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规定,《意见》“相互适用”,以避免本《意见》和去年发表的科学创板司法保障意见重复。 也就是说,本《意见》未规定的,人民法院适用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措施也一体适用于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科创板等其他投资者的维权案件。

严格执行“民事赔偿优先大体”

根据《意见》全篇3700余字,围绕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证券法第9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登记制的规定,多次进行系统思考,增强根据人民法院民事、刑事、执行事业的实际,为此次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依法改革 要点副本包括三点。 一是与此次改革措施进行了比较,提出了辅助司法保障意见;二是对全面落实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要求提出了比较司法制裁措施;三是以证券集团诉讼为中心,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出了司法改革措施。

此次改革将股票发行上市由原证监会批准改为深交所审查和证监会登记,为保障发行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和深圳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意见》第3条规定,在创业板试行登记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上市企业参与的证券民商事案件试点集中管辖,实行证券发行。 指定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行集中管辖。

刑事审判中,《意见》第6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编制精神,加大对依法不披露诈骗发行股、债券罪、违规披露、重要新闻罪和提供虚假说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依法严格申请并予以登记。

在民商事审判中,《意见》第7条的要点是以创业板新闻披露优势为中心,明确不同责任主体对新闻披露的责任边界,区分不同阶段新闻披露的不同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的新闻披露首要责任和证券 严格执行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确立的“民事赔偿优先大体”,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赔偿金和缴纳罚款、罚款、违法所得的,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完全证券集团诉讼制度

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方便、低价的维权途径。 《意见》第四部分一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另一方面结合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的成功经验为提高人民法院的证券审判能力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措施。 《意见》第八条应立足于完全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围绕通过投资者维权途径降低投资者维权价格两种价值观,进一步细化各级法院各项诉讼程序安排,鼓励完全证券代表人诉讼程序安排,进一步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信息表达协调

拓宽投资者投诉的司法路径,提供方便高效的司法服务,《意见》第九条继续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通过投诉调解、先行赔偿等途径,健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及时解决证券纠纷,依法 根据《意见》第十条,人民法院在解决新旧制度衔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纠纷时,应当正确把握库存与增量的关系,尊重新旧制度衔接的制度安排,慎重判断,依法解决相关案件。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发挥逐一审判职能,以证券集体诉讼为中心,进一步推进相关司法解释和配套制度的落实,推进证券民事诉讼新闻化平台建设,加强证券审判专业化人才培养和机构建设,切实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薄暮棱)


(作者:薄晨棣)

标题:“最高法发布意见 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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