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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银行账户广西首批1091人受到惩戒

惩戒人员将在5年内被停止银行账户的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业务

嫌疑人确定犯罪工具(警察供稿图)。

南宁云-南宁晚报讯(记者陈亮)非法买卖、放贷、银行账户放贷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近日,广西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联合发布首批《惩戒令》,首批1091名非法买卖银行账户人员上榜,受惩戒个体5年内被停止其银行账户的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业务,不得新开账户。

今年以来,广西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一点广西籍人员通过出售个人名义或组织他人开立销售银行账户获利,这些银行账户最终流入通信诈骗犯罪分子手中。 许多“假冒实名”银行账户为诈骗赃款的转移和隐藏提供了便利,难以向公安机关追查侦查。 进一步打击非法买卖、出借、出借银行账户等电信互联网新型违法犯罪,根据相关规定,对首批1091名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之后,必要时分批移送人民银行惩戒,并向社会公布。

购买设在广西管辖内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租赁、出租、销售、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体受到惩戒,5年内, 惩戒期届满后,受惩戒机构和个人办理新开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大审查力度。 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新闻移送金融信用新闻基础数据库。

据统计,该惩戒人员名单中,男性占87.2%,女性占12.8%,年龄在25岁以下的占48.7%,其中一点是在校生、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向不法分子出售名下银行卡受益。 惩戒人员中195人在公安机关调查中发现银行账户涉案多次,并被反复出售。 截至今年8月底,广西公安机关共逮捕刑拘嫌疑人453人,查获“假冒实名”银行卡2.4万张,公司对公账户4000多套。

公安机关告知广大市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银行账户受个人实名录用限制,借贷、出借、销售被他人采用,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开户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决不贪便宜,个人姓名

/ s2/■典型示例

●涉嫌在校生出售银行卡的诈骗

今年6月,陕西西安市民夏某以向他人贷款需要流水帐、激活费等为由,通过(智能手机的)银行应用汇到对方提供的银行卡上,被骗了1万元以上。 7月10日,南宁市公安局邛宁分局根据线索进行立案侦查,逮捕相关银行卡开牌人宁某光(男,17岁,在校学生)及其同学何某阳(男,17岁,在校学生)。 经调查,这两人在明知“网民”高价收购银行卡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以数百元的价格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网银u盾)。 目前,两人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男子收集银行卡用于赌博转账

今年4月,黄某在“百度贴吧”认识了张某,张某以每张银行卡1300元的价格大量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转账等违法犯罪活动。 黄某为了个人利益,安排了朋友韦某武、韦某庄、黄某雷等人,到各大银行办理银行卡和u盾后,绑定了9套手机号码,每办一张银行卡就给了1000元手续费。 黄某收集银行卡邮寄回家,其上级将那9套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网络诈骗活动。 据调查,目前全国共有20多起诈骗案件,涉案金额涉嫌在40万元以上。 今年7月17日,黄某、韦某武、韦某庄、黄某雷等因涉嫌协助新闻网络犯罪活动被马山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相关连接连接

1.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

暂停客户从非柜面渠道主动发起的资金交易,交易限制范围包括(智能手机)银行应用、网上银行理财购买、转账及atm取现、转账、刷卡、扫码费用等,只允许通过银行网站进行现场相关业务。

2.暂停支付账户的全部业务:

暂停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支付宝( Alipay )、微信支付等)的资金交易。 这包括但不限于转账交易、发送和接收红包、支付扫描码和网上购物。

(作者:陈亮)

标题:“买卖银行账户 广西首批1091人被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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