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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快速发展示范区统一公司注册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发布并实施。

《实施意见》聚焦于一体化示范区内公司注册标准的统一、处理流程、处理模式等,通过不断降低公司进入市场的制度价格,促进市场经济因素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自由流动。

一体化示范区内公司新建“一表申报、一窗领取”统一实现,两天内办理包括公司设立、公章刻制、涉税几个事项、就业保险四个环节在内的所有相关业务手续。 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受理权下放给外商投资合作公司及分支机构(类金融公司除外)、外国(地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公司,扩大了外商投资公司属地受理登记范围。

根据三省一市数据共享平台,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专栏将建立统一的工作入口,实现跨地区身份认证。 另外,在线设立“一体化示范区服务专业窗口”,根据现有30项工作的几个事项,增加从公司设立、变更到全部生命周期30个高频几个事项注销的异地申报、异地处理。

《实施意见》首次允许符合一体化示范区内条件的公司在名称中采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的文字。 另外,允许公司自主在地址上采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的文字。

标题:“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统一公司登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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