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贯彻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调整了婚姻登记手续,并在离婚手续中加入冷静期。 调整后的离婚登记手续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申请。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说明材料。
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答题书》。 不符合离婚申请条件的,不受理。 当事人要求“不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冷静期。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收据》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凭本人比较有效的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收据》(可以丢失也可以不提供,但需要书面证明的) 在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撤回确认书》,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和《离婚登记申请撤回确认书(存根联)》一起存档。
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离婚证明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 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限届满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明和资料,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离婚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处理。 当事人要求“不提交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注册(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进行登记,颁发离婚证。
标题:“离婚冷静期,30天!下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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