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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云-南宁晚报(记者史小辉)公益性岗位怎么设置? 待遇标准是多少? 3月7日,记者从广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由用人单位依法发布,单位人员

《通知》自去年3月1日起实施,公益性岗位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者需求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通知》确定,各地可以结合就业困难者的优势和用人单位的诉求,在家庭服务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养老服务机构等就业困难者就业能力较强的经营性单位开发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者。 搬到城镇容易转移贫困劳动力可以参照就业困难者安置公益性岗位。 《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在职务待遇保障方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根据安置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非营利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补贴标准不超过大体现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0%,不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岗位人员工资标准,经营性单位岗位补贴标准为600元/人月。 社会保险津贴包括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津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

《通知》规定了补助金的期限。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 在后续扶持方面,对年龄较大的人员,积极鼓励用人单位留用,为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配备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满后仍保留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作者:史小辉)

标题:“广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新规 经营性单位岗位补贴每人每月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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