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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6日,男谢某因涉嫌多起交通违章被执勤警察查获,交警依法告知暂停该车辆时,谢某情感上抢走车钥匙,辅警右手拇指受伤。
4月20日,宾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5个月。
公诉机关起诉的
2019年12月16日16时左右,被告人谢某驾驶无驾照、未戴安全头盔、逾期未年检的摩托车行驶至宾阳县宾夕法尼亚州镇枫江街某公路时,被正在执勤的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辅警发现。
辅祭某依法暂停某车辆,必须存放车辆钥匙。 谢某拒绝合作,想动手夺取某手的车辆钥匙。 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倒在地上,谢某随后被前来支援的警务人员控制,观某的右手拇指为此受伤。
审判中,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以暴力做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控告罪成立。 被告人感谢某某出庭受审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适用其从轻处罚。
根据严肃国法、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承认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罪责的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宾阳县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警察注意[/s2/]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做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做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 本罪的主观上限应当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并阻碍上述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能构成价格罪。 犯本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
驾驶人对交警作出的交通违法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得意气用事,阻碍交警正常执勤执法,采取极端不理智的行为抵制执法,触犯法律基础。
标题:“南宁一男子辱骂辅警还抢钥匙 被判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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