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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记者申锟)记者28日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公告,确定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公司的所得税政策。
为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稳定公司长期快速发展的预期,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表示,对今年年底到期的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公司按15%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政策,延长实施期限。
三部门此次发布的公告确定,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奖励类产业公司按15%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奖励类产业公司是指以《西部地区奖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要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收入合计60%以上的公司。 《西部地区奖励类产业目录》由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主导制定。
公告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比照西部地区的公司所得税政策执行。
(作者:申锟)
标题:“三部门:延续西部大开发公司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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