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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中国民航空局日前联合出台新修订的《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从民航快速发展基金划拨资金,对全年旅客吞吐量在200万人以下的民用机场进行补贴,补贴政策深入贫困和边远地区。
该暂行办法规定,根据所在地区和旅客吞吐量,将全国年旅客吞吐量在200万人以下的民用机场分为3类6级共18种,分别按照相应标准享受固定补贴和变动补贴。 另外,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现实情况支持本地区民航机场的运营。
其中,根据经济快速发展水平,将全国分为三类地区:第一类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山东、福建、广东、辽宁。 第二类地区包括河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吉林、黑龙江、海南。 第三类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根据机场的年旅客吞吐量,将生产规模从最高的150万人分为200万人(含)到最低的10万人以下,分为6个等级。 补贴最高的第三类第六级机场,每年领取475万元固定补贴和35元/人的浮动补贴。
根据暂行办法,属于南疆四地州、四省藏区、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机场的,补贴标准上浮40%。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甘肃、云南、广西、新疆等省(自治区)抵达机场时,补贴标准上浮40%。 属于距离最近的省会、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面交通实际相距4小时以上的地区,年旅客吞吐量在30万人以下的机场,补贴标准上浮40%。 属于辽宁、吉林、黑龙江,除和田、阿克苏、库兹奇苏柯尔克孜四地州外,新疆机场和革命老区机场补贴标准上浮20%。 而且,符合本项多项条件的机场将实行最高上浮政策。 (任妍)
(作者:任妍)
标题:“两部门:民航中小机场补贴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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