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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于6月18日就《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草案)》作了证明,摘要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的制定是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关于建立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的重要任务

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多次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重要制度安排,下一步制定相关法律 根据《决策》制定相关法律是完成这一重要制度安排的重要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 《决定》第六条规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推翻任何分裂国家、国家政权,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海外势力介入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并实施。 ”。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尽快制定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制度机构建设,确保相关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比较有效的实施。

“法制从业委员会负责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草案证明,从国家层面建立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要坚决维护国家安全,重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依法治港,坚决反对外来干涉,维护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持国家安全制度安排的核心要素,已经在全国人大《决定》中制定了基本规定。 即将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和《决定》复印件的全面展开、充分贯彻和具体落实,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维护制度安排的法律化、规范化和明确化。

最近,中央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了相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多次听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和相关主要官员关于维护香港国家安全立法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通过多种玩法和途径听取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和省级政协委员、香港社会各界代表、香港法律界人士等方面对国家相关立法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在此基础上,起草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草案。 法律草案形成后,有关方面专门就案文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有关人士的意见,认真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反映的意见建议,充分考虑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现实情况,并本着尽量可吸收的精神,反复拟订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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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将尽快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明确立法事业中重要紧迫的任务,抓好相关事业。 6月17日,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起草国家安全法工作等的报告,草案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符合全国人大《决定》精神,成熟可行,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草案)》为全国人民代表

起草和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草案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大致如下

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要以习大新时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决定》的有关规定,全面、准确、比较有效地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的相关立法职权 多次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充分考虑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相关制度建设,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执法机构建设,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快速发展的好处,、 为切实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相关制度建设,维护国家安全执法机关提供有力的宪制依据和法律依据。

在研究起草相关法律的过程中,把握、遵守和体现的大致有以下几个事业:一是坚定制度信心,在完整的新形势下香港特别行政区致力于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决定》的实施以及相关的制度机制的健全。 二是多次以问题为导向,着力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和员工“短板”问题。 三、强调责任主体,着力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首要责任四、统一制度安排,从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个层面、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两方面着力制定系统全面的规定,考虑到本法和国家有关法律、两地的不同,

法律草案第一案文草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草案有六章,分别是总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犯罪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机构、附则。 一共66条。 这是一部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副本兼备的综合性法律,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副本。

(一)确定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一)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必须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比较有效地防止、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2)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加选举或担任公职时,必须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立法,完全完成相关法律。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关于防止、制止、惩治国家安全行为的规定,比较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止恐怖主义活动的工作。 对学校、社会团体等有关国家安全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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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必须遵循的重要法治。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信息、出版自由、结社、集会、示威、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二)防止、制止、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必须多次重申法治。 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法定罪处决的法律未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决。 假定没有人在司法机关定罪之前无罪。 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任何人在司法程序最终被定罪或者被宣告无罪的情况下,不得对同一行为给予审判或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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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附属机构及其职责。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国家安全维护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首要责任,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说明责任。 (2)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持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维持国家安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长、海关总署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 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是:分析研究判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政策,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构建设,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咨询意见。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并配备执法力量。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察官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察官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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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定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类犯罪和处罚。 草案第三章《犯罪与处罚》分六节,对国家分裂罪、推翻国家政权罪、恐怖主义活动罪、与外国或国外势力勾结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和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他处罚规定和效力范围,作出确定规定。 根据情况,分别规定4种犯罪行为的处罚。

(五)决定规定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一)除特定情况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察官、审判和处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法律。 危害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按照公诉程序进行。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威胁国家安全的所有大门处理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许可警察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以及本法规定的有关职权和措施。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现任或者有资格的前任法官、地区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和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法官,也可以从临时委员会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负责解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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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确定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一)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国家安全公署。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行使相关权力。 (二)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是:分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形势,为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术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收集和分解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国家安全信息新闻,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三)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 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必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必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4)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必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持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维护、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事业。 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工作人员部门建立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执法、司法机关和合作机制,加强新闻共享和行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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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还对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的案件管辖和程序作出了规定。 需要证明的是,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对极少数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是中央全面管理权的重要体现,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和加强国家安全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避免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情况,也有利于香港居民安全委员会的安全和司法工作

草案在附则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法律与本法不一致时,适用本法规定的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标题:“法制从业委员会负责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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