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89字,读完约1分钟
对公务员给予政务处分,必须多次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实现宽严相济。 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原文链接
第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间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
(三)供出或者伪造、隐匿、破坏证据;
(4)庇护该事件者
(五)胁迫、煽动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绝缴纳或者返还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节。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政务处分法》)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王澍美术设计邢婷婷文案整理)
(作者:王提婷)
标题:“公职人员这么做,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地址:http://www.nh-inco.com/nnzx/108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