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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审议特别是婚姻家庭篇的编撰完成,实现了婚姻法和收养法文案的法典化,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应对了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难点。 在民法典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婚姻家庭篇收集了最多的改编意见。 其中包括民法典第1077条确立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应对这些热点问题,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解释不可回避。

婚姻生活立法的一般价值说明。 现行婚姻法第2条至民法第1041条,通过立法确立的基本上,婚姻家庭立法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家庭立法包含合理的定义、伦理关怀、行为诱惑的目标,其保护的价值从宏观上可以区分为尊重婚姻主体的需要、维持社会稳步发展的需要。

尊重婚姻主体的需要是一个多元化的概念,婚姻主体在婚姻关系中有婚姻自由的需要,也有平等、忠诚、尊重、互助互爱的需要。 首先是维护婚姻自由,维护婚姻主体意志自由的实现,划定自由意志实现的边界。 结婚自由通过禁止结婚、买卖结婚和其他干涉行为实现干涉结婚自由行为的禁止规范,禁止直系血族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族结婚,使重婚无效,以未满法定结婚年龄为否定评价的界限。 离婚自由是以双方有自愿离婚的意思,以及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为条件的。 在婚姻关系中,婚姻主体有平等、忠诚、尊重、互爱的必要性,立法建立了一系列规范诱惑行为,最终通过权利义务安排保障了这些主体的实现。

维持社会稳步发展的需要同样是多方面的,包括维持婚姻家庭这个社会最小单位的和谐与稳定,以及与婚姻家庭相关的社会关系的保护。 立法确定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确认和贯彻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概况、弘扬倡导性规范、遏制违法婚姻家庭行为等。 平等大体上在家庭关系、离婚、收养等各个环节勾结,调整离婚时家务贡献补偿和程序与做法,填充完整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和清偿方法等,辐射多维性、多方位的利益保护。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价值说明和引用。 民法典第1077条确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根据该条规定,在协议离婚中,双方符合协议离婚条件,主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后,必须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 冷静期届满,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当主动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开具离婚证明,冷静期届满,双方未共同申请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间,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制度性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证明,立法机关认为“实践中,草率离婚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离婚冷静期的制度目标是减少草率离婚现象,稳定婚姻家庭关系。 在原婚姻法的制度框架下,协议离婚的要件大致如下:第一,双方一致自愿同意离婚第二,双方就子女和财产的解决问题达成一致第三,双方自愿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的审查基本上是形式审查,“即申即离”的情况下,离婚率高,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又担负着帮助老年人和孩子的重要社会功能,降低离婚率的目标必然会纳入立法机关的视野。 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各国都面临离婚率上升的问题,很多国家对离婚手续设置了不同的限制,包括离婚冷静期(深思熟虑期和反省考虑期)制度和分居制度,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我国参考的是第一种制度。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价值:尊重婚姻主体与维护社会稳步发展需要”

制度适用。 从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来看,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而不是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是两个平行的制度设计,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抚养子女、财产分配和债务负担达成一致,可以直接通过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在诉讼中,双方未能达成前述协议,或一方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或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意见不一致。 从长期的司法实践来看,审判机关解决离婚纠纷比较慎重,严格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重视离婚纠纷的调解与和解,社会普遍反映的“离婚难”问题存在于诉讼离婚中,可能不是协议离婚。 从制度设计看,民法典比较诉讼离婚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当然”允许离婚。 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具体适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第一,协议离婚在立法上设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是自然的期限经过,不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期。 二是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仍自愿离婚的,双方未主动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签发离婚证明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三,在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价值:尊重婚姻主体与维护社会稳步发展需要”

价值说明。 如上所述,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于协议离婚,目的是减少轻率的离婚现象,稳定婚姻家庭关系。 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不仅要满足婚姻主体的爱情、忠诚、婚姻自由等价值诉求,还必须担负着赡养老年人,特别是养育未成年子女的重要社会功能。 离婚自由本身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设定了边界的相对自由。 离婚期在制度设计上,给予合意的双方强制冷静期,促使双方冷静思考,不要冲动地对婚姻家庭,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做出更合理的决定。 因此,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价值目的也不仅是减少冲动离婚,还涵盖了促使夫妻双方更合理、冷静地考虑未来孩子的抚养、生活计划的目的。 国家保护婚姻家庭,不仅保护基于婚姻的夫妻关系,也保护由此产生的母子、近亲关系等。 在各地以往的实践中,四川、浙江等地进行了相关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价值:尊重婚姻主体与维护社会稳步发展需要”

制度引用。 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文义表述来看,目前只是自然的期限经过,在后续修改婚姻登记条例时可以借鉴国外立法中成熟的经验,积极提供咨询和调解,积极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和规划指导,帮助和解家庭恢复和平健康的家庭关系。 在经过冷静依然决定离婚的情况下,帮助未成年孩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父母离婚带来的烦恼,直接帮助养育孩子的一方合理规划未来孩子的抚养、教育、保护问题。 一般认为,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督促婚姻双方妥善考虑感情、子女抚养、未来规划等问题,同时也应考虑特殊情况下的制度放松,包括存在家庭暴力、财产转移等特殊情况。 从现行立法来看,家庭暴力和恶意转移财产有相应的制度规范,应仔细考虑制度联系。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6检察厅)

标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价值:尊重婚姻主体与维护社会稳步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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