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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云-南宁晚报(记者韩沛)自治区国资委近日印发《关于减免商贸服务公司生产经营用房租金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国资委出资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管理公司拥有的大型商务大厦、商场、市场运营者适度租赁商贸服务公司 鼓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租赁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商贸服务公司免收一个月租金,收取两个月租金。
●减免范围。 自治区国资委出资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公司自身拥有或处置权的生产经营用住宅(包括各类商店、办公楼、仓库和生产厂房等房屋建筑物)纳入减免范围。
●减免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商贸服务公司。 包括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领域的公司。 有转贷行为的,实际租赁的商贸服务公司应当享受减免政策。
●减免时间和标准。 根据资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额进行减免,对符合条件的租赁公司免收年2月7日至3月6日的租金,按年3月7日至5月6日的租金50%收取。 租金按季度、年度征收的,计算每月租金标准予以减免。
●减免程序。 所属房屋产权单位迅速通知和受理商贸服务公司的租金减免申请,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商贸服务公司直接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符合条件的商贸服务公司应当申请减免租金,提供符合合法有效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相关要求的说明书文件,并及时向国有资产出租方申请。 有转租情况的,转租人应当协助承租人申请减免房租相关手续。
标题:“广西商贸服务公司生产经营用房免收1个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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