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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部、文旅部日前印发《关于依法妥善解决疫情旅游合同纠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通知》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解除旅游合同时,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当协商退还旅游费用 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经支付给地接社或者履行补助者且不能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通知》要求,必须依法妥善解决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严格执行法律政策,妥善解决疫情旅游合同解除、费用负担等纠纷。
《通知》指出,必须慎重解除旅游合同。 疫情防控措施不能直接履行合同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当尽量协商变更旅游合同。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对旅游合同变更未达成一致意见,要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证明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障碍,并在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内通知合同各方。 旅行合同在解除条件上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
《通知》提出妥善解决合同解除后的费用返还。 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解除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当协商退还旅游费用。 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经支付给地接社或者履行补助者且不能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旅游经营者应当协调办理当地接收公司和履行补助者的退保,提供相关费用已支付且不可退保的证据,尽量减少旅游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受到的损失。 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承担其他经营价格或者经营利润的,不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安排退保,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退保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者出具证明,并出具退保期限的书面承诺。
《通知》强调妥善解决安全措施和安装费用的负担。 为了防止疫情影响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因为这笔支出的费用由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分担。 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游者停留的,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合理安置措施。 因为这个增加的住宿费用由旅行者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经营者和旅行者分担。
标题:“三部门:因疫情致旅游合同解除 旅行社应与游客协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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