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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部7月31日通过官网发布科技部令第19号,正式发布了将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的《解决科技活动违规行为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各项科技活动的违规行为,并确定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根据《解决违反科技活动行为暂行规定》,违反行为的范围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科技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其中,科技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12种情况。
一是在科技活动申报、审查、实施、检查、监督检查和判断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实施“问候”、“建立关系”等委托行为。
二是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藏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是人才计划入选人员、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任期内或者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职工,造成了负面影响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四是故意延期或拒绝科技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首要义务。
五是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承诺要求,在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分交叉。
六、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技成果、创造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七是虚报、诈骗、挪用、侵占财政科研资金。
八、不配合监督检查或不判断考核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九是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是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技活动。
十一是违反国家科技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科技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10种情况。
一是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咨询、评审、判断、考核、监督检查资格。
二是违反回避制度的要求。
第三,接受“问候”“走关系”等邀请。
四是吸引、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监督咨询、考核、判断、评价、检测过程和结果。
五是索取、收受利益相关公司的财产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六是出具明显不恰当的咨询、审查、判断、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七、咨询考核过程中必须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考核结论等相关情况。
八是抄袭、剽窃咨询考核对象的科技成果。
九是违反国家科技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10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反行为。
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采取虚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科技活动相关业务”、“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理投、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作出虚假或者虚假结论”、“利益相关公司财产或者其他正当结论,
在对策方面,最近发布的《解决违反科技活动行为暂行规定》对违反科技活动的行为,根据违反主体和行为的性质,提出了“警告”、“限期改正”、“协商”、“在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取消财政资金支持方面的科技活动”、“结 收回财政资金和违规所得”、“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管理资格”、“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和参加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记录科研诚信的重大失信行为日”
违规行为涉及科技活动核心重要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相关科技活动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取消2-5年相关资格,对违规个体取消3-5年相关资格。 造成相关科技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者特别严重的负面影响和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永久相关资格。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解决暂行规定》还从轻、重的解决情况看,“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者阻碍他人提供证据,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多重违规行为,
标题:“科技部发布专门规章 剑指科技活动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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