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49字,读完约1分钟

记者从国家医保局获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医保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于社会,自年9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确定了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建立完整的动态调整机制,几乎每年都进行调整。 滋补品、保健品、疫苗等不列入目录,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列入目录,价格和费用明显偏高、没有合理理由、临床价值不合适的药品作为更好的替代品列入目录。

《暂行办法》确定,国家《药品目录》的西药和中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 “甲类药品”是需要临床治疗、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 “乙类药品”可选择性用于临床治疗,疗效确切,是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于“甲类药品”的药品。 协商期间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投保人采用“甲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和分担方法支付。 采用“乙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首先投保人支付一定比例后,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方法支付,个人先自行支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一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明确。


标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9月1日起施行”

地址:http://www.nh-inco.com/nnzx/86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