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244字,读完约16分钟

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通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第一份副本如下。

社会救济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温饱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动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 党中央、国务院全面贯彻部署,统筹快速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扶贫攻坚成果,夯实基本民生保障基础,现就改革完整的社会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1、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术部署,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快速发展思想,基本、底线、救难、救急

(二)基本上。 党对社会救助事业的全面领导,逐一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多次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作为社会救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的快速发展成果。 多次引导问题,聚焦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注,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多次全力以赴,量力而行,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不降低标准,不吊胃口。 多次统筹照顾,加强政策联系,形成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力量。

(3)在总体目标2年左右的时间内,健全了层次分类、城乡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社会救助法制健全完善,体制机制高效顺利,服务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得到比较有效的发挥,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优质快速发展,改革快速发展成果惠及越来越多公平困难的群众,民生兜底整个安全网络扎实,基本适应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2、要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层次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1 .建立综合救助结构。 以提高社会救助和及时性、比较有效性为目标,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联系、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结构。 以基本生活救助、专业社会救助、紧急社会救助为主体,补充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层次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 完善的体制机制,用现代新闻技术推动救助新闻聚合、救助资源统一、救助效率提高,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馨救助、智慧救助。

2 .建立多层救助系统。 完整的最低生活保障、困难、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方法。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不能规定赡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业社会救助。 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业社会救助和其他必要的救济措施。 遇到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暂时犯困,或者生活中没有人员的,给予紧急社会救助。 对遭受自然灾害的人,向受灾者提供救助。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整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革新社会救助方法。 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救助方法。 探索通过政府采购服务,为在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立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上门、护理服务。 加强专业社会实务服务,帮助救助对象建立家庭和社会支持互联网。 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症患者、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根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分类别、差别化救助。

4 .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快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 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进程,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的救助支持。 有条件的地区将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在居住地的社会救助。 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加强与乡村振兴战术的联系。 推进城镇贫困群众解决困难。

(2)巩固基本的生活救助

5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规范和分级完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者根据家庭人均收入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 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症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力、部分丧失劳动力、无法依赖产业就业帮助脱贫的人,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基本生活。 将涵盖困难救助供养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从16岁延长到18岁。

6、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调整机制。 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支出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合理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制定基本的生活救助家庭财产标准和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救助标准或最低指导标准。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相关的联动机制。

7 .加强分类动态管理。 健全社会救助对象的定期审计机制。 对困难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一次。 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拥有劳动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期间被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规范被救助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的重大变化报告机制。

(3)健全专业社会救助;

8 .健全医疗救助制度。 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审计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开展分类资助保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 完全的疾病应急救援。 确保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抢救、事后取钱。 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急救医疗保险支付政策,防止贫困患者受到费用问题的影响。 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的联系,发挥制度配合,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后顾之忧。

9、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等家庭学生、因身心障碍等原因入学难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提出不同的教育阶段诉求和现实情况。

10 .健全住房救助制度。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济。 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险住房改造,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 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续地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安全。

11 .健全就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的动态“清零”。 对已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扣除其家庭收入时所需的就业价格,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衰退期。

12 .健全灾民救助制度。 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国家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流程和措施,建立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干旱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灾害灾后重建民居等工作

13 .迅速发展其他救助援助。 鼓励各地根据城乡居民面临的困难类型,及时给予相应的救助援助。 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被侵害但不能获得较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走出生活困境,为刑事案件所涉家庭提供救助支持、心理疏导、相关适应等服务。 开展供暖救助,防止寒冷地区困难的群众在冬季结冰。 做好死亡困难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减免相关费用。 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照顾补助金、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事业,加强实事求是的留守儿童保障,搞好与社会救助政策的联系。 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将有困难的残疾人的生活补助金延长到低收入家庭。

(四)完全紧急的社会救助;

14 .加强紧急社会救助功能。 遇到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的困难,生活陷入困境,无法在自己和家庭中处理,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对生活还比较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没有流浪乞讨者的救助来应对急性、过渡 根据困难情况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分类救助。 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从急难发生地临时救助。 建立应急社会救助申请和应急抢险情况及时报告、自主渠道发现、健全快速反应、个案工作“抢险”工作机制。

15 .完善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 将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实施紧急型临时救助,实施“小额先行救助”,实施事后可以补充情况的支出型临时救助,按审查批准程序处理。 采取“随访救助”、“一次性批准、阶段性救助”等方法,增强救助时间长短。 必要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事业协调机构进行“问题一议”的批准。 推进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准备金制度。 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慈善援助的联系,形成救助力量。

16 .加强和改善对无家可归乞讨者的救助管理。 加强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巩固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和供养机构的责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回归完整的源头管理和巩固机制,做好长期居留安置,为符合条件者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向积极迷路、无法工作、家庭暴力受害者等离家的暂时有困难的人提供救助。

17 .要做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务很困难群众很难救助员工。 将困难群众的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应急预案,确定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 分析在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对难以研判的群众造成的影响和其他各类人员陷入生活困境的风险,积极应对,及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妥善提高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 要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的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强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5)促进社会力量的参与

18 .迅速发展慈善事业。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活动。 动员慈善机构在社会救助方面增加支出。 根据有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表彰有突出表现的。 建立政府救济和慈善救济的联系。 加强慈善组织和网络公开募股新闻平台的监管,对网络慈善进行较为有效的诱惑和规范,推动新闻公开,防止诈骗、诈骗。

19 .吸引社会工作人员的专业力量用于社会救助。 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招商引资、提供网点、设立基层社会工作站等途径,鼓励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事业单位开展社会救助部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判断、档案走访、分析等事务,对救助对象进行心理疏导、资源疏导 鼓励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立社会事业专职人员。

20 .促进社会救助行业志愿服务的快速发展。 支持志愿者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志愿服务。 加强社会救助志愿者制度建设,在集聚社会资源、支援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播社会关怀等方面积极发挥志愿者工作的作用。

21 .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政府将进一步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 政府编制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程序,加强监督判断。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的经费,从现有的社会救助事业经费和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6)深化“放管服”改革

22 .建立完善的自主发现机制。 将访问、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作为村(社区)组织的重要业务拷贝。 承担社会救助事业的国家公务员和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事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发现事业中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难以继续,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将开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实现全国联通。

23 .全面推进“一门接待、协同处理”。 乡镇(街道)经营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根据申请人的困难情况、贫困原因,统一考虑家庭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工作条件、刚性支出等因素,综合判断救助诉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制定县级 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接受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24 .优化审计确认流程。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等社会救助考核确认权限下放给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加强监督指导。 对无争议的申请救济的家庭,不进行民主评议。 取消可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说明资料。 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发挥各级核对机制的作用。

25 .加快服务管理变革升级。 加强社会救助新闻化,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新闻技术在社会救助行业的运用。 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系统,完善社会救助库,统一聚集政府部门、集团组织等开展救助支持的各类新闻,相互共享,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支持提供支持。 将社会救助服务扩展到移动终端,实现救助的几个事项“手持”、“指尖进行”,为有困难的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几个事项的申请、处理、查询等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就业机制。 地方各级依法成立社会救助事业领导小组,或者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事业的协调机制。 将社会救助政策的执行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的绩效评价。 加快社会救济立法。 完善社会救助统计制度。 加强社会救助政策的推进和理论研究。 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表彰有突出表现的。

(二)落实部门责任。 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主导协调责任,负责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救助相关专业社会。 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资金要点是救助任务重,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

(3)提高基础服务能力。 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高工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救助对象的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完善机构,统一研究制定合理配置相应职工的具体措施。 加强乡镇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 设立村级社会救助协调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庄(社区)建设社会救助服务站(点)。 开展社会救助所需的实务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照顾基层救助人员,提供必要的事务所、交通、通信费用及薪资待遇,保障职务上的需要。 加强业务培训,构建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

(四)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资金监管,加强审计监督,对资金侵占、挪用、截留、滞留等问题,及时纠正,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案件事后监管。 大力开展欺骗社会救助行为的调查,依法追回诈骗的社会救济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根据现实情况创新,引导基层干部落实“三个划分”的要求,对具有公心、尽职但因客观原因发生错误,能够及时纠正的经营者依法免除解释责任。


标题:“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整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地址:http://www.nh-inco.com/nnzx/74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