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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至9月27日,《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擅自关闭扬尘监测设施最高5万元

为了打赢“蓝天保卫战”,南宁市深化了大气污染治理,市区空的气体质量持续稳定。 记者宋延康摄(资料照片)

根据南宁市大气污染源名录及粒子源分析成果,南宁市约50%的pm10污染来自扬尘。 可见尘污染已成为影响环境空气体质量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着环境空气体质量的好坏。 打赢这场“蓝天保卫战”,科学立法是落实各项措施制度的坚实保障。

8月27日至9月27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立法意见。 《条例(草案)》涉及工程建设、建设(结构)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工程、市政道路挖掘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土石方作业、材料运输、市政道路清扫工作、采矿采石和加工、材料堆放、建筑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等活动、市政道路破损和地面暴露 要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采用扬尘在线监测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与本市扬尘管理综合管理系统网络化,实现数据实时传输。

适用范围从防尘对策城市“包围”农村

在《条例(草案)》起草阶段,有专家指出,目前南宁市仍处于城市建设进程加快的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垃圾处置、材料堆放与运输、采矿采石与加工等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依然严重,扬尘治理与防治 另外,考虑到空气体具有流动性,扬尘与空气体一起流动,在城市和农村没有边界,处于相互容易影响的关系,容易产生扬尘的采矿和采石业多发生在城市区域外,因此, 因此,专家们认为,在划定扬尘管理的范围时,必须一盘棋全面考虑。

因此,本立法草案适用于农村。 另外,《条例(草案)》还考虑了农村扬尘污染的现实状况和监管难度、执法价格等因素,对农村建设工程、采矿、采石及加业、建筑垃圾的消纳和利用场所等重要扬尘污染源的监管做出了规定。

具体措施是裸露地面进行洒水、遮盖或临时绿化

关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条例(草案)》确定了从事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和个体,以及裸露地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聘用人,按照扬尘污染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

其次,根据各类扬尘源的贡献率,对工程建设、建设(结构)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工地,临时性市政道路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土石方作业、材料堆积与运输、市政道路清洁作业、采矿采石和加工业、建筑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市政

例如,裸地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防止扬尘:市政道路、河道堤防、公共用地裸地和其他城镇裸地,由市政和园林、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进行绿化或透水铺装。 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临时绿化、透水铺装或隐蔽。 开发场所进行土地平整时,平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洒水扬尘,设置围栏。 平整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和待开发地的,场地管理机关应当覆盖裸地三个月以上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隐蔽。 的裸地,由采矿权人或管理机构负责绿化、透水铺装或硬化铺装。

社会监督积分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单

近年来,南宁市出台了一系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逐渐规范建设场地、消纳场、堆场、采石场、道路等扬尘污染的管理,建立了扬尘“慧眼”系统,制定了治理、评价、奖励、核查说明责任等系列制度,扬尘污染治理逐渐规范化。

要点在建立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制度方面,《条例(草案)》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领域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空瓦斯质量监测数据,结合领域优势、生产规模、地理位置、污染程度等因素,明确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 另外,规定的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必须按规定安装和采用扬尘在线监测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与南宁市扬尘管理综合管理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实时传输。

在《条例(草案)》起草阶段,一位专家和市政府立法顾问认为,建立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十分必要和重要,不仅要及时公布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还要向有关部门授权第三方判断办法,并定期公布单位名录

在扬尘监测系统中心拍照

5月27日,青秀区城管队特勤三中队因扬尘管理“慧眼”系统,发现一辆工地运输车未按规定执行密闭运输,开具南宁市首张“扬尘管理”非接触式罚单(资料照片)。

法律责任监督管理部门或个人徇私舞弊的,由法律责任监督管理部门或个人负责

不按照规定治理和防止扬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确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按规定安装、采用扬尘在线监测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未按规定与市扬尘管理综合管理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实时传输的,损坏或 闲置的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限期,责令修改,并处5千元

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或者卫星定位系统未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业和新闻化等具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予以纠正,并处2000元罚款。

负有粉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粉尘污染防治工作人员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彭媛媛)


(作者:彭媛媛)

标题:“《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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