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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实施金融控股企业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对金融控股企业实施准入管理,是弥补监管短板、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化解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金融业整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大体上是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决定》规定,控制中国境内非金融公司、自然人和被同意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有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批准设立金融控股企业 《决定》从注册资本、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能力的补充,以及组织机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对金融控股企业提出确定的准入要求。
《决定》规定,金融控股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制定企业章程,投资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减少对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持股比例,变更或丧失控制权,分立、合并
《决定》确定,已经有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企业的情况,应当自《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企业。
根据《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决定》制定设立金融控股企业的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监管,并采取相关审慎性监管措施。
标题:“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金融控股企业准入管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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