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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公益诉讼功能的定位
文化财产和文化遗产的保护
为检察力量做出贡献
贵州省镇远县检察院检察官对石屏山古庭院建筑群集中开展了专项保护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习总书记多次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为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事业提供根本遵守,为检察机关开展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大大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继承“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实际因地制宜,在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行业积极稳妥地进行了公益诉讼实践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
准确把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益属性,积极稳妥地扩大事件范围。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重复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部分明确提出,“扩大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 最高检查认真落实,将公益诉讼新行业案件的探索大体从“安全、积极”调整为“积极、安全”,并在年1月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确定部署,积极处理群众强烈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行业公益诉讼案件,为完整的立法提供实践依据。 全国两会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再次强调积极稳妥地处理文物、文化遗产保护等行业公益损害案件。 最高检作为扩大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中央改革任务的牵头单位,经过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等参与单位的信息表达,开展了完整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法体系,并将长城保护、大运河文化保护、革命文物保护等检察诉讼专项活动等列入实施计划和执行计划。 并且,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公益诉讼职能的发挥情况,努力重视支持。 截至今年7月,全国共有2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支持或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专项决定,其中15个省级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决定中将“文物或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新行业案件范围。 近年来在全国两会上,曾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就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行业公益诉讼提出建议和建议,相关建议数量逐年上升。 从总体上看,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弘扬以前传承文化、维护民族精神、坚定文化信心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民族独立品格的历史凭证,不仅具有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属性,而且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从中央顶层设计到地方性立法,各相关功能 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功能,更有效地激活现有制度,推进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公益保护力度的形成有高度共识,党中央高度重视,广大人民群众也寄托了良好的感情,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行业有助于加强对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力度
紧紧围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点行业,因地制宜地开展公益专项保护。
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加大保护力度。 检察诉讼作为一种新事物,在探索中迅速发展,在迅速发展中完整。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英烈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俗称“4+1”等行业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 目前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是公益诉讼的专业行业,首先是根据相应单行法的有关规定展开监督。 一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包括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规定,纳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业。 二是根据文物保护法和物权法关于国有文物全部权的规定纳入国有财产保护行业。 三是根据英烈保护法,将属于国有文物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纳入英烈权益保护行业。
另一方面,因地制宜地开展专项保护活动。 各级检察机关多次在专业领域联合全局,通过开展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自主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术和地方中心工作人员。
逐一发挥公益诉讼前程序的作用,努力实现双赢共赢。 张军检察长强调要树立“申诉前实现公益保护的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 行政公益诉讼前手程序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其程序价值在于充分尊重和发挥行政监督管理的专业特征,提醒、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积极履行职责。 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发现案件线索后,主动与行政机关协商信息表达,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诉诸前检察的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务。 针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问题,通过召开圆桌会议等方法,协调推进综合治理,处理“九龙治水”课题。 95%以上的案件在投诉前处理,以最小司法投入取得最佳社会效果,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贵州省榕江县检察院比较当地中国以前流传的村落比较未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诉讼前检察建议后,跟进监督依法提起诉讼,并受法院审判支持,推进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合整治,拆除多处违章建筑。 该案被选为检察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两周年的典型案例,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的关注和好评。
积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的功能,与行政机关合作推进历史文化保护长效机制建设。 各级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多次跟进监督理念,与行政机关加强合作,逐一发挥社会管理效能,共同形成公益保护的合力。 最高检查积极宣传《贵州省以前流传的村落保护和快速发展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吸引省级检察院得到省人大的支持,为以前流传的村落等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地方性法规依据。 检察公益诉讼在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行业取得了阶段性的效果,最突出的原因是其独特的功能定位和业务理念,形成了行政机关和保护力量。
一是检察公益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定位具有主动性,不是追究责任的诉求,而是催收的诉求、协同的诉求。 在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行政机关承担着主要(第一顺位)的责任,但检察机关属于第二顺位的监督主体。 两者在目标上一致,具有同方向着力、加强合作的制度基础。
二是在文物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多次双赢,持续跟进监督理念。 这不要和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排斥,双方特点互补,可以增强合作力,提高保护效果。
着力破解突出问题,共同推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检察机关在探索开展文物与历史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保护的过程中,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和困难。
一、有关行政机关职务责任的标准需要进一步确定。
二是对非国有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不足或有争议。
第三,从全国层面来看,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特别是以前流传下来的村落保护等方面,仍然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评价标准和配套政策支持,缺乏专业人才和专业办事机构等。
下一步,最高检查将与住房建设、文旅、文物保护等行政职能部门加强合作,继续加强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
一是加强立法研究,推进立法的完整性。 贯彻习大大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指示批准,结合全国两会的建议、建议的办理工作,制定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时,增设公益诉讼相关条款,向检察机关提供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加强实践探索,明确事件效果。 一个行动胜过一个纲领,要执行习大大总书记重要的指示、指示、指示、指示,关键是实干。 各地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逐一发挥一体化案件特点,加强案件处理,注重案件实效,配合居住部门等各相关行政机关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同发表典型案例,全社会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中华优秀以前文化
三是加强合作合作,建立长效机制。 自去年以来,最高检围绕以前流传下来的村落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名村保护等问题,与住建部等部门进行座谈交流,开展联合培训,建立信息表达合作机制,通报有关业务情况,推进公益诉讼,推进历史文化保护。 要通过各地不断优化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联系合作,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召开联席会议等途径,协调与历史文化名城名村保护相关的相关工作。
(作者:胡卫列宁中平)
标题:“保护古长城遗址、敦煌石窟、千年运河......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开展文保行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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